陳方泰

陳方泰6世紀—7世紀),吴兴郡长城县(今浙江长兴)人,南北朝南陳宗室與官員[1][2]

生平

陳方泰的祖父是陳武帝陳霸先的弟弟南康忠壯王陳休先,父親則是南康愍王陳曇朗。陳方泰和弟弟陳方慶在父親往北齊作人質時留在南梁,他年少粗獷,經常和不良少年一起嬉戲玩樂,陳文帝因為陳曇朗的緣故而寬恕他。天嘉元年(560年)受封南康世子,次年得知他的父親已死,就襲爵為南康嗣王,不久擔任仁威將軍、丹陽尹,置佐史輔助他[1][2]太建四年(572年),遷使任持節、都督十九州諸軍事、平越中郎將、廣州刺史。他為政殘暴,因此被彈劾免官,唯很快就獲起用為仁威將軍,設置佐史。太建六年(574年),授持節、都督豫章郡諸軍事、豫章內史。他在內郡不理民事,任滿前屢次任由部下搶劫人民,又縱火燒燬民居以搶掠驅走富人、收受賄賂。代任內史來到,陳方泰又滯留不回京。回京後,朝廷下詔任命他為宗正卿,依然任職將軍、佐史。但尚未拜授,就給御史中丞宗元饒彈劾免官,回到王居[3][4]

太建十一年(579年),他擔任寧遠將軍,任職尚書省,不久加散騎常侍,酌量加置佐史。當年八月,陳宣帝臨幸大壯觀閱兵,命都督任忠在玄武湖領步騎十萬,都督陳景領艦隻五百出巡瓜步江,宣帝登上玄武門觀看,宴請群臣一同閱兵,又臨幸樂遊苑,設下絲竹會,接著回到大壯觀,集合眾軍回京。其時陳方泰應該跟隨,但他上奏啟母親生病不行,與亡命之徒楊鍾期等二十人微服到民間姦淫人妻,被州所記載,又帶頭抵抗,傷及禁司而被彈劾。宣帝大怒,將他下獄[5][6]。陳方泰最初只承認行淫,不承認抵抗禁司,宣帝指出不承認施行測刑,於是陳方泰就招認罪行;兼御史中丞徐君敷向宣帝上奏請求解除陳方泰的官職,並交付宗正削除他的爵位和領土,陳宣帝允許,不過很快朝廷就恢復他的官爵,到禎明初年遷任侍中,依然擔任將軍[7][8]

禎明三年(589年),隋朝軍隊渡江,陳方泰與忠武將軍、南豫州刺史樊猛及左衛將軍蔣元遜率領水軍在白下截斷隋軍江路。隋朝朝廷派行軍元帥長史高熲領導船艦逆流阻擋,樊猛和蔣元遜都投降,陳方泰的部屬都走散了,就棄船逃走。臺城失陷,他和陳後主入關,到大業年間出任掖縣縣令[9][10]

引用

  1.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南康愍王曇朗,高祖母弟忠壯王休先之子也。……初,曇朗未質於齊,生子方泰、方慶。……方泰少麤獷,與諸惡少年群聚,遊逸無度,世祖以南康王故,特寬貰之。天嘉元年,詔曰:「南康王曇朗,出隔齊庭,反身莫測,國廟方修,奠饗須主,可以長男方泰為南康世子,嗣南康王。」後聞曇朗薨,於是襲爵南康嗣王。尋為仁威將軍、丹陽尹,置佐史。
  2. 南史·卷六十五·列傳第五十五》:南康愍王曇朗,武帝母弟忠壯王休先之子也。……初,曇朗未質于齊,生子方泰、方慶……方泰少粗獷,與諸惡少年群聚,遊逸無度,文帝以南康王故,特寬宥之。天嘉二年,以為南康王世子。及聞曇朗薨,於是襲爵南康王。
  3.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太建四年,遷使持節、都督廣衡交越成定明新合羅德宜黃利安建石崖十九州諸軍事、平越中郎將、廣州刺史。為政殘暴,為有司所奏,免官。尋起為仁威將軍,置佐史。六年,授持節、都督豫章郡諸軍事、豫章內史。在郡不修民事,秩滿之際,屢放部曲為劫,又縱火延燒邑居,因行暴掠,驅錄富人,徵求財賄。代至,又淹留不還。至都,詔以為宗正卿,將軍、佐史如故。未拜,為御史中丞宗元饒所劾,免官,以王還第。
  4. 《南史·卷六十五·列傳第五十五》:太建四年,為都督、廣州刺史。為政殘暴,為有司奏免。六年,授豫章內史,在郡不修政事。秩滿之際,屢放部曲為劫,又縱火延燒邑居,因行暴掠,驅錄富人,徵求財賄。代至,又淹留不還。至都,以為宗正卿。未拜,為御史中丞宗元饒所劾,免官,以王還第。
  5.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十一年,起為寧遠將軍,直殿省。尋加散騎常侍,量置佐史。其年八月,高宗幸大壯觀,因大閱武,命都督任忠領步騎十萬,陳於玄武湖,都督陳景領樓艦五百,出于瓜步江,高宗登玄武門觀,宴群臣以觀之。因幸樂遊苑,設絲竹會。仍重幸大壯觀,集眾軍振旅而還。是時方泰當從,啟稱所生母疾,不行,因與亡命楊鍾期等二十人,微服往民閒,淫人妻,為州所錄。又率人仗抗拒,傷禁司,為有司所奏。上大怒,下方泰獄。
  6. 《南史·卷六十五·列傳第五十五》:十一年,起為甯遠將軍,直殿省。尋加散騎常侍。其年八月,宣帝幸大壯觀,因大閱武。命都督任忠領步騎十萬,陣於玄武湖,都督陳景領樓艦五百出于瓜步江。上登玄武門觀,宴群臣以觀之。因幸樂游苑,設絲竹會。仍重幸大壯觀,集眾軍,振旅而還。時方泰當從,啟稱所生母疾,不行。因與亡命楊鍾期等二十人微行往人間,淫淳于岑妻,為州長流所錄。又率人仗抗拒,傷損禁司,為有司所奏。上大怒,下方泰獄。
  7.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方泰初但承行淫,不承拒格禁司,上曰不承則上測,方泰乃投列承引。於是兼御史中丞徐君敷奏曰:「臣聞王者之心,匪漏網而私物,至治之本,無屈法而申慈。謹案南康王陳方泰宗屬雖遠,幸託葭莩,刺舉莫成,共治罕績。聖上弘以悔往,許其錄用,宮闈寄切,宿衛是尸。豈有金門旦啟,玉輿曉蹕,百司馳騖,千隊騰驤,憚此翼從之勞,妄興晨昏之請?飜以危冠淇上,袨服桑中,臣子之諐,莫斯為大,宜從霜簡,允寘秋官。臣等參議,請依見事,解方泰所居官,下宗正削爵土。謹以白簡奏聞。」上可其奏。尋復本官爵。禎明初,遷侍中,將軍如故。
  8. 《南史·卷六十五·列傳第五十五》::方泰初承行淫,不承拒格禁司。上曰:「不承則上測。」方泰乃投列承引。於是兼御史中丞徐君整奏請解方泰所居官,下宗正削爵土,上可其奏。禎明初,為侍中。
  9.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三年,隋師濟江,方泰與忠武將軍南豫州刺史樊猛、左衛將軍蔣元遜領水軍於白下,往來斷遏江路。隋遣行軍元帥長史高熲領船艦泝流當之,猛及元遜並降,方泰所部將士離散,乃棄船走。及臺城陷,與後主俱入關。隋大業中為掖令。
  10. 《南史·卷六十五·列傳第五十五》:陳亡,與後主俱入長安。隋大業中,為掖縣令。

参考文献

  • 陳書》·卷十四·列傳第八
  • 南史》·卷六十五·列傳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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