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泰
雍泰(1436年—1515年),字世隆,號誼菴,陝西承宣布政使司西安府咸寧縣(今陝西省西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己丑進士,正德間官至南京戶部尚書。
雍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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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戶部尚書 | ||
籍貫 | 陝西承宣布政使司西安府咸寧縣 | |
字號 | 字世隆 | |
諡號 | 端惠 | |
出生 | 正統元年(1436年) | |
逝世 | 正德十年(1515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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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成化五年(1469年),登進士,授南直隸吳縣知縣,在任期間修太湖堤壩,人稱“雍公堤”。召為監察御史,巡按兩淮鹽運,后出任鳳陽府知府。父喪丁憂去職,除服后起用為南陽府知府。余子俊督師時,推薦其為大同備副使,擢山西按察使,其性格剛廉,并屢次抵制當地豪強。后因太原府知府尹珍彈劾下詔獄,降湖廣參議。弘治四年,轉為浙江右布政使,因母喪丁憂離去。弘治十二年(1499年),起用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宣府。
明武帝繼位,給事中潘鐸等舉薦其有敢死之節,克亂之才。吏部尚書馬文升起用其為南京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固辭不赴。正德三年(1508年),起為南京戶部尚書。因與劉瑾不合,勒令辭職削籍。劉瑾伏誅後,恢復官職,致仕。天啟年間,追謚端惠[1]。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明史/卷186 |
- 《明史》(卷186):雍泰,字世隆,寧人。成化五年進士。除吳縣知縣。太湖漲,沒田千頃,泰作堤為民利,稱「雍公堤」。民妾亡去,妾父訟其夫密殺女匿屍湖石下。泰詰曰:「彼密殺汝女,汝何以知匿所。且此非兩月屍,必汝殺他人女,冀得賂耳。」一考而服。召為御史,巡鹽兩淮。竈丁無妻者,泰為婚匹。出知鳳陽府。父憂去,服闋起知南陽。余子俊督師,薦為大同兵備副使,擢山西按察使。泰剛廉,所至好搏擊豪強。太原知府尹珍塗遇弗及避,泰召至,跽而數之。珍不服,泰竟笞珍。珍訴於朝,且告泰非罪杖人死,逮下詔獄。王恕請寬泰罪,會事經赦,乃降湖廣參議。弘治四年轉浙江右布政使,復以母憂去。十二年起右副都御史,巡撫宣府。官馬死,軍士不能償,泰言於朝,以官帑市。邊軍貧,有妻者輒鬻,泰請官為資給。尚書周經因令貧者給聘財,典賣者收贖,軍盡歡。參將王傑有罪,泰劾之,下泰逮問。泰又請按千戶八人,帝以泰屢抑武臣,方詔都察院行勘。而參將李稽坐事畏泰重劾,乞受杖,泰取大杖決之。稽乃奏泰淩虐,帝遣給事中徐仁偕錦衣千戶往按。傑復使人走登聞鼓下,訟泰妄逮將校至八十六人,並及其婿納賂事。法司核上,褫為民。武宗立,給事中潘鐸等薦泰有敢死之節,克亂之才。吏部尚書馬文升遂起泰南京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固辭不赴。正德三年春,許進為吏部,復起前官。七月擢南京戶部尚書。劉瑾,泰鄉人也,怒泰不與通,甫四日即令致仕。謂進私泰,遂削二人籍,而追斥馬文升及前薦泰者尚書劉大夏、給事中趙士賢、御史張津等為民,其他罰米輸邊者又五十余人。泰歸,居韋曲別墅,不入城市。瑾誅,復官,致仕。年八十卒。卒時榻下有聲若霆者。泰奉身儉素。貴賓至,不過二肉。為尚書,無緋衣。及卒,家人始制以斂。天啟中,追謚端惠。
- 《菽園雜記·卷六》:孫狀元賢赴會試途中,投宿一民家,主人敬禮甚隆,飲食一呼而具。賢疑其家有他會,問之,主人云:「昨夜夢狀元至,故治具以俟。今日公至,應此夢無疑矣。」賢竊自喜。至期,下第而歸。後一科,果狀元及第。雍御史泰未第時,嘗自金陵還陝西,道經鳳陽,投宿一老嫗家,問知是舉子,喜云:「昨夜夢有御史過吾家,子其人耶!」雍後以進士令吳,被召為御史。陸參政孟昭未第時,夫人夢得官參政,後果不爽。觀此,則人之出處,信有前定,非偶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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