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馬管制區條例

《青馬管制區條例》旨在為在香港青馬管制區內的車輛及行人交通流動的控制和規管、就該管制區的管理和維修而劃定該管制區和有關圖則的核證、獲授權人員的權力、影象記錄設備的使用、遭棄置車輛的處置、在該管制區內封閉道路、判處罰款以及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對《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作出有關連的修訂。[3]

青馬管制區條例
香港立法局
本條例旨在為在青馬管制區內的車輛及行人交通流動的控制和規管、就該管制區的管理和維修而劃定該管制區和有關圖則的核證、獲授權人員的權力、影象記錄設備的使用、遭棄置車輛的處置、在該管制區內封閉道路、判處罰款以及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對《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作出有關連的修訂。
引稱第498章
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
施行日期1997年5月22日[1]
立法歷史
法案公布日期1996年10月18日[2]
呈交者运输司蕭炯柱
首讀1996年10月30日
二讀1997年1月8日
三讀1997年1月8日
現狀:已生效

適用範圍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為政府服務的車輛和人。任何局部位於管制區內的車輛、人或東西均須當作全部位於管制區內。[4]

管制區屬公眾地方

就違反任何條例的法律責任而言,管制區屬公眾地方。管制區不包括管制區內公眾的進入受到限制的各部分(例如行政大樓、收費亭及電力分站)。[4]

參考資料

  1.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 1997-05-16 [2021-12-25].
  2. 香港立法会. . 香港立法会法案资料库. [2021-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5).
  3. . 2007年12月2日 [2017年3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2月15日).
  4. .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2-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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