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原則(德語:),又稱 審慎原則、預警原則,指凡有活動或政策對公眾或環境有不可回復的損害威脅時,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學證據為由,推遲符合成本效益的預防措施。旨在防止環境惡化,而非回復或減輕災害[1]。
預防原則最早發展於1970年代德國與瑞典之環境法中的之概念[2]。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亦作了相關規範。
預防原則公認的定義,在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