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機構
香港公營機構是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資成立及營運,負責特定公共服務或政府認為需要較多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但不屬政府部門的半官方機構。這些機構有些根據法例成立(在這情況下又可稱為法定機構或法定組織),有些則不是。其職能雖然和政府部門相似,但不屬於政府體系,成員皆不屬香港公務員,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但主要決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長官邀請社會人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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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公營機構的運作由政府支付,不過部分也有能力收費以自負盈虧,少數機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更長期有盈餘。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質,以商業原則經營(如九廣鐵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由於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資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為免干預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眾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該些公司,故多數人都不把這些以盈利為主要目標的公司當成公營機構,然而,港鐵公司受該組織條例(556章)規管,但寫明不屬公共機構而豁免某些屬於公營機構的限制,仍屬法定機構。
注意:公營機構和公用事業並不相同。後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務的機構(如電力、電、運輸等),可能由私人擁有,並以盈利為目的。
職能
可分為幾類:
財政來源
可分為兩類:
參見
- 法定法人
- 新加坡政府法定機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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