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
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英語:)是中華民國外交部在新加坡設立的外交代表機構,为实质大使館。中華民國外交部內部按慣例稱之為「駐新加坡代表處」。新加坡亦在臺灣臺北設有名為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的機構,也類似於大使館。但因為兩國間沒有正式邦交。新加坡因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邦交而採行一個中國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地位,因此只設置準官方機構,來處理雙方的簽證及商務事宜。
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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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所在的港務集團大廈 | |
概要 | |
類型 | 駐外機構(實質大使館) |
地址 | 新加坡亞歷山大路460號 |
1.273575°N 103.801214°E | |
启用 | 1969年[註 1] |
機構 | |
辖区 | 新加坡 [1] |
所属部門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代表 | 童振源 大使[註 2] |
网站 | |
www | |
地圖 | |
歷史
自新加坡在1965年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取得獨立以來,中華民國與新加坡共和國兩國一直維持着非官方關係。1969年3月6日[註 1],中華民國在新加坡派駐代表團,稱為「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共和國商務代表團」[5]:52。
1990年,新加坡共和國有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交,於是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共和國商務代表團便在同年9月30日[註 3]改名為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6][7]
歷任代表
姓名 | 就任 | 卸任 | 外交銜級 對外名義 |
外交職務 本職職務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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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彼得 | 1969年4月 | 1980年9月 | 代表 | 代表 | ||
胡炘 | 1980年9月 | 1988年8月 | 代表 | 代表 | ||
蔣孝武 | 1988年8月 | 1990年1月 | 代表 | 代表 | ||
陳毓駒 | 1990年5月 | 1994年4月 | 代表 | 代表 | ||
邱進益 | 1994年4月 | 1996年9月 | 代表 | 代表 | ||
歐陽瑞雄 | 1997年7月 | 2003年 | 代表 | 代表 | ||
烏元彥 | 2003年6月 | 2005年6月 | 代表 | 代表 | ||
胡為真 | 2005年6月 | 2007年 | 代表 | 代表 | ||
郭時南 | 2007年9月 | 2008年9月 | 代表 | 代表 | ||
史亞平 | 2009年1月 | 2012年2月 | 代表 | 代表 | ||
謝發達 | 2012年5月 | 2015年7月 | 代表 | 特命全權大使 | [註 2] | |
張大同 | 2015年7月 | 2016年7月 | 代表 | 特命全權大使 | ||
江春男 | 2016年8月2日 | 2016年8月9日 | 代表 | 特命全權大使 | 到任前請辭[註 4] | |
梁國新 | 2016年11月 | 2023年3月22日 | 代表 | 特命全權大使 | ||
童振源 | 2023年5月8日 | 現任 | 代表 | 特命全權大使 |
交通
於新加坡地鐵環線的拉柏多公園地鐵站,往西北方向步行,便可到達臺北代表處。
參考資料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22-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1).
- .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 陳培煌. .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 編著者:黃剛. . (PDF). 臺北市: 出版者:黃剛. 2007-07-00 [2021-12-11]. ISBN 978957414673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9-09) (繁体中文).
- 〈代表處簡介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8-26.〉,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最后访问于2014年8月22日。
- 黃天才、黃肇珩,《勁寒梅香: 辜振甫人生紀實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08-26.》,聯經出版,2005年,第545页。
注釋
- 中华民国官方资料中,除1969年3月、1969年3月6日的说法,另有1964年3月、1967年3月、1968年11月14日的说法[5]:52。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中华民国官方资料中,除1990年9月30日的说法,还有1990年11月29日的说法[5]:52。
- 宣誓就職但未正式上任,因酒後駕車爭議請辭獲准。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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