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指的是家庭中出現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童青少年(兒少)日常生活等照顧者功能者;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1]

及早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可能預防兒童青少年虐待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發生。[2]

歷史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是中華民國在2004年11月29日起推動的計劃,起因是因為2004年起,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的顯著增加,而問題的複雜性和嚴重性亦有日漸惡化,其原因多半是伴隨著父母失業疏忽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事件,而此等案件幾乎均非 113 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通報案件。因此需擴大篩檢體制,以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之虞的個案。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的作法是,透過主動和提前介入,有效評量其潛在的問題與需求,並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支持性、補充性等預防性服務[3]

其他

部分國家/地區會在「高風險家庭」之上設置「極高風險」之等級,防堵只列為「高風險家庭」的疏漏。例如可能為家暴累犯、同時符合高風險家庭多項特徵等。

文獻來源

  1.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017-12-24 [2018-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3) (中文).
  2. (PDF). 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 2012-10-23 [2018-09-23] (中文).
  3. . ::: 歡迎蒞臨社家署全球資訊網 :::. 2014-11-19 [2018-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3) (中文).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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