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懋官
黃懋官(1516年—1560年),字君辨,號霖原,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南京戶部侍郎,因引發兵變被殺。
黃懋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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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戶部倉場侍郎 | ||
籍貫 | 福建興化府莆田縣民籍 | |
字號 | 字君辨,號霖原 | |
出生 | 十月初二日 | |
逝世 | 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二月 | |
配偶 | 娶洪氏 | |
親屬 | 曾祖 黃仲昭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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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福建鄉試第五十三名。嘉靖十七年(1538年),登進士第二甲第四十五名[1][2]。累官太僕寺少卿,三十三年十二月升本寺卿,三十五年九月升順天府府尹,三十七年升南京户部右侍郎、总督南京粮储,三十九年二月南京振武營兵乱被杀。
嘉靖間,爲抵禦倭寇,南京尚书张鏊召募御倭部队,名振武营。旧制南京军士有妻室者,月给粮饷一石,无妻室者六斗。以仲春、仲秋二月,每石米折银五钱。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南京户部尚书马坤奏减每石折银,督储侍郎黄懋官又奏革募补军士妻室之月粮,军士怨愤不已。不久,因发饷拖期,振武营士卒鼓噪哗变,黄懋官跳墙逃跑時倒地不能起,遂被乱兵所杀,其尸体被悬挂在大中桥牌坊上,被射箭折辱[3][4]。
参考文献
- 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國朝獻徵錄·卷之三十二》
- 《四友齋叢說·卷十二·史八》:庚申歲,南京兵變,殛殺黃侍郎懋官,懸其屍於大中橋牌坊上。大眾喧鬨,憾猶未釋,自下攢射之。南京大小九卿集議於中府,大眾擁至中府,諸公惶據無措。逾垣而出,去冠服,僦蹇驢,奔進逸去。人情洶洶,是日茍不定。若至夜中一放火燒劫,則事不可解,而貽禍於朝廷者不小矣。幸劉誠意招誘至小校場,戶部出銀四萬分給之,眾稍定。是日余適攜酒於雞鳴寺,請袁吳門尊尼在寺後岡上,親望見軍士以槍桿擊魏國紗帽。誠意慰諭,移時乃稍稍散去。此事余在南都備知其始末,蓋黃侍郎在戶部不知大體,但欲為朝廷節省,是歲南京適大疫死者甚眾。各衛支糧時,軍士有死者則報開糧。黃侍郎見各衛糧數內無開糧者,則怒責掌印指揮曰:「各衛死人,汝衛中獨不死人耶?」此語喧傳於裏巷中,又軍士娶妻收妻糧者,每一查勘,動經數月。故軍士怨入骨髓,則黃侍郎之死實不為過。但系是朝廷大臣,而軍卒擅自殺之,此亦堅冰之漸也,安可置而不問?茍以為罪不加眾,當先下一詔,令暴黃侍郎之罪,赦諸軍無死。繼遣科道二人勘處,封禦杖,杖為首者數人。其亂逆尤甚者杖死,然後撫諭諸軍。申明約束,曉以大義,則人心自定。若守備與參贊機務者,則受朝廷重寄。祖宗根本之地系以安危,如戶部果刻減軍糧,當豫先聞奏。若素能撫馴將士,結之以恩,臨時曉諭,人必帖服。今既不能發奸於未變之先,又不能彌亂於既變之後,國家大事,幾為所敗。此雖挫屍猶不足贖罪,縱時宰私其親昵,或納其重賄,猶當逮至京師,罪而釋之。余時在南京,日使人偵探問駕帖曾到否,乃竟寂然不問,使國法大壞。何以警各鎮?何以告四方?何以示來世耶?
-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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