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

《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英語:)是英国国会响应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的一个國會法令。它生效至1964年,并由英格兰社区及地方政府部苏格兰卫生部支持。

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
Clean Air Act 1956
呈交者Gerald Nabarro
相關法例
1853年、1856年烟雾消减(大都市)法,1891年“公共卫生(伦敦)法”
簡要
采取一系列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引入只能燃烧无烟燃料的“控烟区”。
現狀:已廢除

该法案引入了一些减少空氣污染的措施,特别是在一些城镇引入只能燃烧无烟燃料的“控烟区”。通过将房屋的热源转向更清洁的燃气,降低了家庭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为加强这些变化,该法案还包括将发电站迁离城市的措施,以及增加一些烟囱的高度。

该法令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参见

  • 清洁空气法令
  • 濃霧研究與驅散行動(FIDO) – 在1956年“清洁空气法令”后变得多余的一项发明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英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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