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

2019年6月26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是香港一個示威活動,示威者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旨在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議事規則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與釋放被捕示威者[1][2][3]

在示威期間,示威者多次高呼「黑警可恥」及「釋放盧偉聰」等口號,有部分人士到場後用鐵馬堵塞側門、投雞蛋、在外牆塗鴉、並掛上「釋放義士」直幅、拆去警察總部招牌字樣、用噴漆遮蓋閉路電視和閃光對著用攝影機拍攝的警員。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楊岳橋譚文豪以及民主黨許智峰均有到場[4]

法庭提堂

  • 1名43歲男子於於6月26日至27日期間,在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側門外,襲擊高級警司麥文禹,損毀兩個閉路電視鏡頭、正門的玻璃門和玻璃屏,以及參與非法集結。被控襲警、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共4罪。被告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後再承認襲警罪;而控方就刑事損壞罪,表示不提證供起訴,逐撤銷該控罪。2019年11月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

香淑嫻判刑時指,被告於事發時與數以千計示威者非法集結衝擊警察總部,案情十分嚴重,暴力程度也不輕,被告與示威者雖然不是要進入警總,但行為直接衝擊法治,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因此,就非法集結罪判他監禁八個月。而被告向高級警司麥文禹吐口水的襲警罪,香淑嫻直斥其行為屬「卑鄙、污穢、骯髒」及可能傳播細菌,行為更是對執法部門的侮辱及挑戰,加上被告有襲警前科,顯然未吸取教訓,故此罪須判監四個月,而刑毀玻璃門的控罪判監兩周,由於部分刑期可同期執行,最終3罪總刑期為10個月。另外並須於7天內賠償警方玻璃門維修費1,670元。[5][6]

  • 2名男子因在2019年6月27日,在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香港警務處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各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2022年6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兩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兩被告以5,000元保釋,擔保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申請法律援助,案件押後至8月9日再訊。[7]2022年9月19日,2人認罪,由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溫紹明表示,警總具有象徵意義,二人破壞警總較一般情況嚴重。但本案事隔3年後才提控,屬「不能解釋的延誤」,提到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僅20歲,若控方及早將案件帶上庭,或有其他判刑選項。裁判官又指,被告過去每天看到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判刑,相信已承受巨大壓力。考慮到案件延誤多時,裁判官認為具特殊理由判緩刑,最終33歲紋身師判囚3個月,23歲滑板教練判囚2個月,但二人均獲准緩刑24個月和各賠償警方1670.4元。[8]
  • 1名26歲地盤工人,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毆打便衣警員,被控暴動,及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兩罪。後來棄保潛逃但被警方抓回,被加控一項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及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但否認其他罪名;經審訊後,2020年9月17日在區域法院由法官郭啟安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至於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不成立,僅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2020年9月25日,郭啟安判被告入獄4年。

法官郭啟安表示,包圍警總是嚴重衝擊法治行為,警總作為執法機構,當晚包圍警總行動極具挑釁性及侮辱性,法庭須嚴重譴責,同時要告誡年輕人,切勿為政治主張或表達對社會不滿,就使用武力抗爭。 對法庭的裁決,警方表示歡迎,認為4年刑期有阻嚇作用,重申警方不會縱容暴力。至於一項被法庭裁定不成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為何警方以警員口腔痱滋疼痛作理據,警方稱是基於證據,會再研究法庭裁定控罪不成立的理據。[9][10]

其後被告上訴,2022年8月2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上訴人聲稱於法律上是合法使用武力,情況包括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制止破壞社會安寧或行使公民逮捕權等,上訴人聲稱看見便衣警員推人、意欲打人及反抗別人嘗試把他制服,最後狀似衝擊警總。但上訴庭指,便衣警員當時身穿淺色衣服,與包圍警總的黑衣人截然不同。據上訴人指便衣警員是肆意攻擊示威者,上訴庭則指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及癱瘓他們的運作,於群情洶湧下已沒有守法意識可言,故指上訴人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實在格格不入。認為原審法官根據案發時的錄影片段,經過客觀分析作出結論,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是欲向便衣警員「報復」而非「制服」,說法無可厚非,只是用詞略欠嚴謹。案發當晚的非法集結是以包圍警總和針對警方為共同目標,但原審法官卻裁定上訴人是因「報復」而襲擊便衣警員,報復跟針對警方是不同的,不可能被當成同一共同目的,加上上訴人當時並不知道對方是警員。辯方於原審時承認,在夏愨道與軍器廠街一帶早已有1個非法集結。當便衣警員被追打時,這個非法集結變成暴動。上訴人出手襲擊便衣警員,便加入了這個暴動,並因在閘口所見的情況下襲擊便衣警員,因而造成另1個暴動及參與其中。因此上訴人犯法是由他打出第1拳開始,襲擊雖然是本案的發端,卻與他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經考慮後,認為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據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

參考文獻

  1. . 立場新聞. 2019-06-26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6).
  2. . 頭條日報. 2019-10-03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3. . 香港01. 2019-06-26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4. . 2019-06-26 [2019-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7).
  5. . [202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8).
  6. 【逃犯條例】無業男向警員吐口水認襲警罪 案押後明天求情及判刑 | 香港01
  7. . [2022-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8).
  8. . [2022-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2).
  9. 【修例風波】地盤工圍警總襲警暴動罪成囚4年
  10. . [2022-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6).
  11. . [2022-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3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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