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英語:,簡稱LLP),,是一种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包括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它也包含合伙企业的直接管理权特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合伙的税比公司税低。因为此优势,大多地区只允许少数行业建立此类型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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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不同于有限合伙。在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得到有限责任,因此所有合伙人都有企业管理权。有限责任合伙比较适合用来设立知识服务行业的伙伴企业(如律师和顾问),因为在这些行业里,所有合伙人一般都会在此企业工作。
各国制度
美国
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制度出现于1990年初期。1992年有2个州开始允许有限责任合伙。在1996年,全国的《统一合伙法》批准时,40个州已经在州法中允许有限责任合伙。[1]
有限责任合伙概念出现于1980年代得克萨斯州的房地产和能源市场泡沫。银行业在此经济泡沫里损失惨重。为了追回一些损失,银行起诉了很多顾问。为了保护无辜的顾问合伙人,州政府设立了此合伙法。[2]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称为特殊普通合夥。于2006年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夥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职业保险,用来保护其企业。[3]
参考文獻
- Addendum to the Prefatory Note,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997)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8-07-18..
- Robert W. Hamilton, Registered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Present at Birth (Nearly), 66 Colo.L.Rev. 1065, 1069 (1995)
- . . 2006年8月27日 [2014年3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0月1日).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Hiroaki Kitaoka, Esq., 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日本版LLP)(1):中堅中小企業にも利用価値のある制度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6-06-30. (日語)
- Japanese LLP Ac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英文)
-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40 LLP Questions and Answers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6-04-16. (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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