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通商

一口通商,西方國家稱為廣州制度廣州體系英語:),是中國自1757年至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之前,清朝规定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指廣州,具体指广州十三行)通商的政策,但中国商民不受此令限制。

過程

中国进入明朝之后,实行海禁政策近200年,到明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实施「船引」制度,获准。但明政府只开放了福建漳州的月港一处通商口岸,即隆庆开关。

清初,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一度实行海禁。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平定台湾。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1],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2]。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爆发了洪任辉事件,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是谓“一口通商”。直至鸦片战争后的1842年,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被迫向英国“五口通商”。

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3]

學者指出这一上谕只是让“外洋红毛等国番船”、“番商”只在广东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原因是浙江等地接近茶絲產地,價格便宜,如果商船直接去浙江購貨,會造成以外貿為主要收入之一的廣東無利可圖),而不是关闭江、浙、闽三海关。乾隆四十一年还有谕旨:“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2]

参考文献

  1.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七,第10页
  2. 刘军《财经问题研究》(大连)2012年11期 第21-30页
  3. 《清高宗实录》第550卷,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中华书局1986年版

參見

  • 公行
  • 广州十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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