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
裁判官[1](英語:),又稱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是指在各種政府體系和司法體系中執行法律的文職人員。在古羅馬,政務官(magistratus)是最高級別的官員之一,可執行司法和行政權力。到現代,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裁判官是在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通常處理較輕微的案件。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裁判官是指沒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的志願人員,在處理輕微事項方面發揮司法作用。
萊曼·波爾·達夫爵士,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 |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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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裁判官、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 |
職業類型 | 專業 |
業務範圍 | 司法 |
描述 | |
所需技能 | 專業分析、批判性思維、公正性、常識 |
教育要求 | 通常擔任過訟辯人(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 |
工作場所 | 法院 |
相關工作 | 大律師、事務律師、檢察官 |
參見
- 政務官 (羅馬)
- 裁判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
參考
- .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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