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
專賣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利用自身拥有的行政特权,為了介入人民的生活,達到控制社会的效果,又能對徵加政府的稅收、資金來源所採取的措施。因此,對於人民生活所必需之物品或是為了維護政府統治的安全性來說,壟斷資源,例如食鹽、鐵、酒、茶葉等,由政府獨佔經營,不許私人參與。
各地專賣制度
臺灣
臺灣日治初期陸續實施鴉片、鹽、樟腦專賣,並在1901年設立臺灣總督專賣局,並陸續實施香菸(1905年)、酒類(1922年)、啤酒(1933年)、無水酒精(1939年)、度量衡器(1942年)、火柴(1942年)、石油(1942年)、鹽滷汁(1944年)等專賣[1]:56。二戰後,台灣的專賣事務改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負責,只剩菸草、酒、樟腦專賣(1968年結束),菸酒專賣則在台灣於2002年,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菸酒公賣局在同年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而廢止。
日本
日本的幕府江戶時代中期實施米、金銀箔、石灰、銅等專賣,各藩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則有規定其他的專賣品,例如紙、炭、棉花、絲綢、茶、香菸等。明治維新之後,在1898年設置大藏省專賣局,並實施菸草專賣,1903年實施粗製樟腦及樟腦油專賣,1905年實施鹽專賣,1937年實施酒精專賣,1943年實施石油專賣。
二戰後,專賣局在1949年改為日本專賣公社,負責菸、鹽、樟腦專賣。樟腦專賣在1962年廢止,香菸專賣則隨日本專賣公社在1985年民營化改制為「日本菸草產業株式會社」而廢止,鹽專賣則是在1996年廢止,而日本菸草產業株式會社的鹽務部門獨立為「財團法人鹽事業中心」;酒類專賣則在2001年才廢止。
韓國
朝鮮半島在13世紀末的高麗忠宣王統治時期開始實施權鹽法,開始鹽專賣。1908年,大韓帝國實施《紅蔘專賣法》,並直到1996年才廢除人參專賣。在朝鮮日治時期,設有朝鮮總督府專賣局,實施菸草、鴉片、麻藥專賣。
中國大陆
專賣是行之有年之政策,春秋時代管仲有“官山海”政策[2]。漢武帝為增加國家收入,命桑弘羊推行鹽鐵專賣制度,是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安史之亂後,唐朝國盛日衰,第五琦為鹽鐵使,實行專賣食鹽。專賣對國家財政幫助很大,但對一些有識之士而言並非好事。漢武帝雄才大略,“情存遠略,志辟四方,南誅百越,北討强胡,西伐大宛,東並朝鮮。因文景之蓄,借天下之饒,數十年間,官民俱匱。”[3] 西漢元氣大傷,昭帝繼位後引發鹽鐵論的廷議。宋仁宗時,王曾指出:“榷酒蓋出於前代之不得已,今以經費至廣,未能省去,若又榷醋,則甚矣。”[4]馬端臨將鹽鐵酒茶專賣歸類於“衰世”之法[5]。
中國大陆在1979年取消酒類專賣制度[6],鹽業專賣則在2014年廢止,而烟草专卖则持续至今,設有國家菸草專賣局以負責菸草專賣及生產供銷。
注釋
- 洪馨蘭. . 遠足文化. 2004. ISBN 9867630270.
- 《管子·海王》
- 《後漢書》卷一二0《鮮卑傳》
- 《長編》卷一0四,天聖四年乙丑。
- 馬端臨:《文獻通考·自序》
- 唐, 文龙.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