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
法律规定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参考文献
- . 中国法院网. [2023-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11).
参见
- 首席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高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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