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外使用的名义之一。
涵义演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它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1952年又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1]。这一时期的政体形式可以概括为“以党领政”,其中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统一战线组织处于最高地位,统领一切国家权力;中央人民政府作为受政党统领的“国家政权机关”掌握所有国家权力,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模式[2]。
在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董必武认为:“美国‘政府’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和号令机关。苏联政府即苏联部长会议,不包括最高苏维埃。我们把‘中央人民政府’改称国务院好。”刘少奇也认为,“中国的习惯‘行政机关’就是指政府机关”。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了狭义的政府用法,只有国务院序列是政府。政府还有与构成政府的职能部门相对的内涵。只有国务院可以称为政府,国务院下属的部委等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3]。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1]。这一时期,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这是一个概括性的宪法地位,在国家与国务院的关系上,国务院有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在具体的机关之间的关系上,首先是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决议等,向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在行政系统内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领导全国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作为政府首脑总揽国务院工作,直接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3]。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4]。2022年国务院制定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或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5]。
参考文献
- 蒋建华;冯婉蓁;季弘;.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10 (中文(简体)).
- 马岭. . 甘肃社会科学 (北京). 2022, (3): 90 (中文(简体)).
- 王贵松. . 中外法学 (北京). 2021, (1): 203 (中文(简体)).
- . tfs.mofcom.gov.cn. [2024-01-30].
- 国务院.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 [2023-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18)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