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古巴關係

中華民國—古巴關係是指中華民國古巴共和國之間的關係。1913至1960年間,兩國有正式外交關係,因古巴共產革命推翻親美舊政府導致斷交後,新政府便與中華民國關係極不友好。[1]古巴是第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与中华民国断交的美洲国家。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古巴的相關事務由駐哥倫比亞臺北商務辦事處兼轄[2]

中華民國—古巴關係

中華民國

古巴

政治

外交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古巴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向古巴派駐外交代表。

1913年5月4日,中華民國與古巴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公使多為兼任。

1919年,於首都北京設立古巴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公使館,並派駐公使

1921年,於首都哈瓦那設立中華民國駐古巴共和國公使館,兼使改為專任公使。

1942年11月12日,駐古巴公使古巴外交部長簽署《中華民國古巴共和國友好條約》。[3]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兩國繼續維持邦交,但古巴未派駐公使。

1957年3月,古巴於首都臺北復設公使館。[註 1]

1957年8月23日,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兩國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59年1月,古巴革命後,親美的巴蒂斯塔政權被推翻。出任古巴總理的卡斯楚於1960年9月2日發表《哈瓦那宣言》,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9月3日,中華民國與古巴斷交。[4]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古巴等23國[註 2]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當時代表中國正統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案」。

2016年4月14日,中華民國法務部長羅瑩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肯亞遣送台灣詐騙嫌犯至中國大陸事件進行專案報告,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就一名在巴拿馬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紅色通緝令的台灣人,被送古巴途中跳樓自殺之事進行質詢。由於羅瑩雪提及時說出「然後他就死掉了」,其用詞讓黃國昌暴怒。羅瑩雪指出法務部接獲通報後,請示前行政院長毛治國、總統馬英九,馬英九指示法務部外交部陸委會協商,尚未協商,「人就上飛機了」。黃國昌批評因為政府的遲延,人才會被送到古巴;羅瑩雪則反問哪邊遲延?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示弱。[6][7]

反對中華民國參與世界衛生大會

1997年5月、2000年5月、2001年5月,古巴與其他數個國家在世界衛生大會(WHA)的總務委員會中,發言反對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所提「邀請中華民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案列入大會議程。[8][9][10]

2002年1月14日,塞內加爾格瑞那達尼加拉瓜瓜地馬拉查德於2001年11月14-16日致函世界衛生組織(WHO)幹事長布琅蘭(Gro Harlem Brundtland),要求將「邀請中華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之提案列入2002年5月的第五十五屆世界衛生大會(WHA)討論,並盼WHO執行委員會能將該提案列入WHA之臨時議程。古巴執委發言要求執委會不應討論上述提案,此發言引發激烈辯論。最後古巴提出程序動議,建議不將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WHA之提案納入該執委會議程討論,並要求交付表決。會中隨即表決該項動議,計有北韓等20國贊成,友邦3國反對,英國等8國棄權,哈薩克缺席未參與投票。主席依表決結果宣布此案將不列入執委會討論。[11]

2017年5月22日,世界衛生大會(WHA)開幕,在進入議程前,大會先行討論由總務委員會提交的議程建議,其中包括由中華民國11個友邦聯合提出的補充提案項目,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WHA。為了讓各方意見能夠充分表達,大會主席裁決進行二對二辯論,由邦交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帛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古巴,分別代表正反方發言。古巴代表指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以及《WHA 25.1號決議》,都已處理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唯一中國代表,參加WHA等相關會議的問題,因此大會應該將精力集中在重要的問題上。[12]最後,總務委員會決定不排入議程。[13]

2018年5月、2019年5月、2021年5月,古巴依舊在WHA總務委員會的二對二辯論中,封殺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將「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提案列入大會議程。[14][15][16]

經濟

貿易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17]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古巴年增減排名自古巴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12,303,12212.395%1403,819,48234.949%1568,483,6403.808%113
202010,836,57011.920%1385,162,21135.155%1405,674,35933.114%121
20218,085,13525.390%1553,660,55929.089%1574,424,57622.025%127
202210,813,30233.743%1395,717,25156.185%1465,096,05115.176%124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古巴的主要項目依序為:未經塑性加工電路開關、保護電路或連接電路用之電氣用具、光纖、光纖束、光纤电缆或光纖傳輸纜用之連接器;新橡膠氣胎;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與機械用具、丙烯或其他烯烃聚合物家具及其零件、鋼鐵製之其他管與空心型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变压器、靜電式變流器與電感器;其他鋁製品、不織布;絕緣電線、電纜與其他絕緣電導體金屬加工機床发动机用零件;塑料板、片、膜或條;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翻修或已使用、實心或半實心橡膠輪胎;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鉚釘墊圈車輛之零件與附件、箱盒袋類容器、其他塑膠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等。[18]

自古巴進口的主要項目依序為:雪茄菸紙菸甲殼類動物、鋁廢料;未變性之乙醇以及烈酒利口酒與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咖啡或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鑲嵌木、木雕刻品、木質珠寶箱或木製家具;纸板、纖維素胎或纖維素紙所製之箱盒匣袋與其他包裝容器;集成电路餐具廚具、家庭器皿與盥洗室用具;抽菸用打火機與其他打火機、附有刀片之、箱盒袋類容器、其他陶瓷製品等。[19]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古巴可以免簽證
古巴護照古巴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可於出發所在地旅行社購買古巴「觀光卡」(台灣本地旅行社目前無代售),或於抵達古巴前一站所在地辦理登機手續時,向航空公司購買觀光卡,停留最多30天(中華民國外交部將古巴列為給予免簽證國家)。由於美國將古巴歸類為支持恐怖主義國家名單,透過其旅遊許可電子系統免簽證計畫入境美國後,若再前往古巴,將不再符合免簽證計畫資格,必須先到古巴周邊國家的美國大使館申請簽證才能再次入境美國或經美國轉機返臺。[20][21]

持有古巴護照古巴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22][23]

事件

2023年12月,有臺灣旅客以及加拿大臺僑前往古巴旅遊遭古巴海关以新政策規定為由,拒絕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此表示,目前在古巴政府網頁資訊未見有關規定或公告,尚在查證中,並呼籲在資訊未明朗前,暫緩前往。[24]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7月3日)[20]

注釋

  1. 1957年2月-1959年1月,古巴驻中华民国使馆亦兼辖大韩民国,之后因古巴革命与大韩民国断交而中止。
  2.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阿爾及利亞緬甸剛果人民共和國古巴赤道幾內亞幾內亞伊拉克馬利茅利塔尼亞尼泊爾王國巴基斯坦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塞拉利昂索馬利亞錫蘭蘇丹民主共和國敘利亞坦尚尼亞葉門民主人民共和國阿拉伯葉門共和國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尚比亞[5]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3).
  2.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3).
  3.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4. 許雪姬. .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5. . 鳳凰網. 2018年9月13日 [2019年12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2月21日).
  6. 法庭中心. . 《蘋果日報》. 2016年4月14日 [2017年5月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3月11日).
  7. 徐政璿. . 《ETtoday 東森新聞雲》. 2016年4月14日 [2019年1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8月23日).
  8. 公眾外交協調會.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7年5月 [2019-06-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14).
  9.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0年5月15日 [2019年6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6日).
  10.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1年5月14日 [2019年6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9月3日).
  11.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2年1月15日 [2015年10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5日).
  12. 仇佩芬. . 《上報》. 2017年5月22日 [2017年5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6月3日).
  13. 呂伊萱、林惠琴. . 《自由時報》. 2017年5月23日.
  14. 徐偉真. . 《聯合新聞網》.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5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5月24日).
  15. 中央社. . 《聯合新聞網》. 2019年5月20日 [2019年5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20日).
  16. 國際組織司.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年5月25日.
  17.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18.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19.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20.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17).
  2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3).
  22.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23.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24. 陳熙文. . 聯合新聞網. 2023年12月26日.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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