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坦尚尼亞關係

中華民國—坦尚尼亞關係是指中華民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坦尚尼亞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兼轄[1]

中華民國—坦尚尼亞關係

中華民國

坦桑尼亚

政治

外交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坦尚尼亞

1961年12月9日,坦噶尼喀自英國獨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致电祝贺,並在當天建交[2]:171。中華民國亦曾派出外交人員到坦噶尼喀計劃建交,但遭到拒絕[2]:170–171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坦尚尼亞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代表中國正統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案」。

2014年3月28日,阿曼籍「Tawariq 1」漁船船長許清泰於2009年疑涉在坦尚尼亞經濟海域非法捕漁被逮,經坦尚尼亞司法單位判刑20年有期徒刑確定。後經船長本人及家屬、外交部以及駐南非代表處持續進行上訴,最終該國上訴法庭宣判無罪獲釋。[4]

2018年6月19日,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义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5]

經濟

貿易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6]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坦尚尼亞年增減排名自坦尚尼亞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28,889,2746.095%11925,135,8092.360%1053,753,46525.241%128
202033,439,00015.749%11027,720,49210.283%955,718,50852.353%120
202143,102,12828.898%11036,048,15030.042%957,053,97823.353%118
202249,980,13115.957%10829,573,15317.962%10220,406,978189.297%100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坦尚尼亞的主要項目為:熱軋之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乙烯聚合物;多元羧酸及其鹵化物过氧化物过氧酸,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橡膠塑料加工機、氯乙烯或其他鹵化烯烃之聚合物、合成纖維絲紗梭织物;記憶錄音錄影裝置;車輛之零件與附件鑄模丙烯或其他烯烴之聚合物;容器洗滌與乾燥機器、容器盛裝與封口機器、飲料充氣機;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氧官能胺基化合物丙烯酸苯乙烯之聚合物;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傳真機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手工具噴燈老虎钳夹子、手提鍛爐、磨輪;舊衣著與舊物品、手用扳手扳鉗纤维素及其化學衍生物、硬質橡膠及其製品;一定尺寸或形狀之纸板、纖維素胎與纖維素紙;其他硫化橡膠製品、冷凍;塑膠板、片、膜或條;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新橡膠氣胎等。[7]

自坦尚尼亞進口的主要項目為:烟叶、油料種子與油質果实咖啡或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未初梳精梳棉花寶石與次寶石;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類、鱼子酱魚卵調製之代替品;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種植用種子果实孢子钻石;活植物、插穗與裔芽、菇類菌種;甲殼類動物洋蔥分蔥大蒜韭葱與其他蔥屬蔬菜;箱盒袋類容器、生或焙製之可可豆等。[8]

投資

截至2020年,在坦尚尼亞的臺商有9家,並成立坦尚尼亞臺灣商會,分別經營会计师事务所木材建材房地产博彩(合法賭場),累計投資金額約800萬美元;坦尚尼亞在臺灣則無投資統計。[9]

會展

2012年6月16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與54家台灣業者執行「游龍專案」,籌組「2012年非洲南撒哈拉拓銷團」。共前往坦尚尼亞烏干達安哥拉南非,是台灣歷來拓銷非洲最大團。[10]

2017年10月30日,外貿協會籌組拓銷團前往坦尚尼亞达累斯萨拉姆辦理貿易洽談會。[9]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坦尚尼亞可以電子簽證
坦尚尼亞護照坦尚尼亞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需要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可以電子簽證入境坦尚尼亞,停留最多90天。[11][12]

坦尚尼亞護照坦尚尼亞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3][14]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30日):

注釋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6).
  2. 裴坚章. .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4.
  3. . 鳳凰網. 2018年9月13日 [2019年12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2月21日).
  4.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4年3月28日 [2015年11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0月18日).
  5. . 中華民國外交部.
  6.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7.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8.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9. 雙二組第三科. (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1年7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10月23日).
  10.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經貿透視網. 2012年6月14日 [2020年9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4月20日).
  11.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6).
  12.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2).
  13.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14.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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