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愛爾蘭關係
中華民國—愛爾蘭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愛爾蘭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於愛爾蘭首都都柏林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愛爾蘭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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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無 | 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 |
代表 | |
無 | 代表 楊子葆 大使[註 1][4] |
政治
外交
在1922年愛爾蘭獨立前,中華民國與愛爾蘭的關係是在與英國的關係中。
2013年5月22日,愛爾蘭上議院通過決議案,呼應歐洲議會於2012年9月通過支持臺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及臺灣歐盟洽簽經濟合作協定(ECA)的決議文。上議院通過的決議案是由4月訪台的愛爾蘭上議員魏爾森與其他3位上議員於5月14日共同提出。[5]
2015年7月21日,愛爾蘭上議院通過決議案,呼籲歐洲執委會與台灣洽簽雙邊投資協議(BIA)。該決議案是由3月訪台的上議員、在野黨領袖歐布萊恩與其他13位上議員於7月20日共同提出。[6]
2016年9月29日,《愛爾蘭時報》報導,愛爾蘭外交暨貿易部以電子郵件要求各部會首長不得應邀出席中華民國國慶相關活動,強調任何參與均將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強烈反彈,進而損及愛爾蘭對其政策目標。[7]
2021年4月2日,臺灣太魯閣號列車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愛爾蘭外交部長在Twitter發文表示哀悼。[8]
2021年12月2日,愛爾蘭上議院無異議通過決議,除了反對中國境內的人權侵害及譴責中國對待維吾爾人的方式外,決議文還包括支持臺灣保有自由民主制度,重申反對中國尋求武力侵臺之主張,同時敦促政府增進與台灣政府和民眾的互動,並且拒絕任何企圖妨礙國會議員與臺灣政府和人民互動的不當干涉,也譴責所有企圖阻撓臺灣政府和民眾參與國際組織或國際人道倡議的作為。[9]
人員互訪(1996年至今)
僅列舉部分名單:
中華民國: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註 2]、前總統馬英九[13]、考選部長劉初枝[14]、外交部常務次長史亞平[15]、教育部常務次長吳財順[16]、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15]、經濟部政務次長林聖忠[16]、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長賴杉桂[17]、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杜正勝[14]、台北市長馬英九[18]。
愛爾蘭:前總理雷諾滋[12]、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康明斯[19]、眾議院副議長兼執政黨主席歐翰龍[20]、參眾兩院外交聯席委員會主席歐馬利[20]、參眾兩院歐洲事務聯席委員會主席密契爾[14]、愛爾蘭人權委員會主席曼寧[18]、都柏林三一學院校長柯亞德[21]、歐麥爾[22]。
代表機構
1988年7月12日,中華民國於愛爾蘭首都都柏林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駐愛爾蘭自由中國中心。1991年5月2日,更名為駐愛爾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995年8月18日,再更名為駐愛爾蘭臺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reland)。[22][4]
1989年8月,愛爾蘭於中華民國首都台北設立類似功能的愛爾蘭投資貿易促進會(Institute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 of Ireland),[22]主要任務為推廣愛爾蘭投資及貿易,愛爾蘭外交部並授權辦理簽證,後因預算緊縮及經濟衰退因素,於2012年1月1日裁撤。[23]
經濟
貿易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愛爾蘭 | 年增減 | 排名 | 自愛爾蘭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
2019 | 1,252,665,755 | ▲23.836% | 38 | 336,228,484 | ▲40.824% | 44 | 916,437,271 | ▲18.587% | 32 |
2020 | 1,275,254,651 | ▲1.803% | 36 | 392,067,106 | ▲16.607% | 42 | 883,187,545 | ▼3.628% | 32 |
2021 | 1,341,537,556 | ▲5.198% | 40 | 572,930,093 | ▲46.131% | 37 | 768,607,463 | ▼12.973% | 40 |
2022 | 1,635,318,770 | ▲21.899% | 41 | 807,837,598 | ▲41.001% | 33 | 827,481,172 | ▲7.660% | 42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愛爾蘭的主要項目為:集成电路;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核酸及其鹽類、其他杂环化合物;硫酸、发烟硫酸;鋼鐵製之其他管與空心型;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鉚釘或墊圈;控電或配電用板或櫃;二極管、發光二極管、晶体管與類似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導體裝置;非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变压器、靜電式變流器與電感器;電路開關或連接器、不鏽鋼扁軋製品、其他塑料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腈官能基化合物、电子工业用已摻雜之化學元素或化學化合物;紙漿、纸或纸板製品製造機;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人類血液、供醫療用動物血液、抗毒血清、疫苗、毒素、微生物培養物與類似品;競技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與設備、游泳池與袖珍游泳池;有機表面活性剂、洗滌與清潔製劑;其他鋼鐵製品、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光學透鏡、稜鏡、反射鏡與其他光學元件;荷爾蒙、前列腺素、前列凝素、白三烯素;新橡膠氣胎;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物品用栓塞、旋塞、阀與類似用具等。[25]
自愛爾蘭進口的主要項目為:醫藥製劑;人類血液、供醫療用動物血液、抗毒血清、疫苗、毒素、微生物培養物與類似品;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整形用具、夾護板與接骨用具、助聽器;麥芽精、未列名調製食品;光纖或光纖傳輸纜、偏光性材料所製之片與板、光學透鏡、稜鏡、反射鏡與其他光學元件;醫學用儀器與用具、積體電路;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醫藥用品、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口腔或牙科衛生用品、用以清潔牙縫之紗線;分析或計量用儀器與器具;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與傳真機;未變性之乙醇以及烈酒、利口酒與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電路開關或連接器;計量或檢查用儀器與器具、定型投影機;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機械治療、理療按摩、心理性向測驗器具以及臭氧、氧氣、噴霧治療器、人工呼吸机或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邮票、印花稅票、支票、鈔票、證券、股票或债券與其他賦有權益之票券;計量或檢查液體或氣體之儀器與器具、回收紙或紙板;咖啡、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浓缩物或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焙製菊苣與其他焙製咖啡代用品之萃取物、濃縮物;乳品衍生之乳酪與其他油脂、塗醬;酪蛋白、酪蛋白酸鹽、酪蛋白膠;其他印刷品;填塞料、紗布、繃帶及其類似品等。[26]
交流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90年5月12日 | 《臺北投資業務處與愛爾蘭工業發展局間促進投資合作協定》 | |
1990年8月16日 | 《(中華民國臺灣)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愛爾蘭科技處間科技合作協定》 | |
2009年6月11日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愛爾蘭金融服務監理機關間之瞭解備忘錄》 | |
2012年10月5日 | 《打工度假計畫》 | [註 3] |
2014年5月21日 |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與愛爾蘭出口商協會合作備忘錄》 | [註 4] |
2014年5月23日 | 《台灣生物產業發展協會與愛爾蘭生技產業協會合作意向書》 | |
2014年11月14日 |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愛爾蘭證券交易所合作意向書》 | |
正推動愛爾蘭政府支持中華民國與歐盟展開雙邊投資協定(BIA)及經濟合作協定(ECA)談判。 |
簽證
愛爾蘭雖然是歐洲聯盟成員國,但尚未加入申根區。持有載明身分證字號的中華民國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愛爾蘭,觀光、商務可停留90天並可延長2-4週;前往愛爾蘭遊學或短期研習,時間少於90天也不需申請簽證。[35][36][37]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7月10日)[41]: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雙證件,可在愛爾蘭駕車最多1年。長期居留者,可持本國駕駛執照換發愛爾蘭駕駛執照。[41]
注釋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2]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3]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創下中華民國首長前往歐洲無邦交國訪問的先例。[11][12]
- 2013年1月1日生效。[19]
- 於都柏林召開的「第1屆台愛經濟合作會議」,愛爾蘭出口商協會與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國經協會)於會中簽署。
- 斜體 表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而暫停高雄航點。
參考資料
- .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 陳培煌. .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3年5月23日 [2015年11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5日).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5年7月24日 [2015年11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7日).
- 公眾外交協調會.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1-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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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韻聿. . 中央社. 2021年12月2日 [2021年12月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2月2日).
- 歐洲司.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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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曉光. . 自由時報.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7月2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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