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牙買加關係
中華民國—牙買加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牙買加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也曾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1]目前對牙買加的相關事務由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兼轄。[2]
中華民國 |
牙买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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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外交
1943年,中華民國在英屬牙買加首府設立駐京斯敦领事馆。1950年,英國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撤銷領事館。
1962年8月6日,牙買加獨立,8月9日,中華民國與牙買加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9月3日,於首都京斯敦設立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大使館。
1966年,開始派駐牙買加大使。
1972年11月1日,牙買加與中華民國斷交。2日,關閉大使館。[3]
牙買加與中華民國建交期間,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91年11月,牙買加於首都台北設立牙買加商務暨貿易辦事處。同時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前往牙買加設處以推展雙方關係,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先在首都京斯敦設立冠以正式國名的商務代表團,經由牙買加內閣會議通過,並分別以口頭及書面確認邀請設立中華民國商務代表團。但之後牙買加內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強大壓力下,藉口避免民眾混淆、影響牙買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以及該國大選等理由,要求駐館改用其他名稱。經過1年多的交涉,1993年6月9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決定中止雙方的代表機構。[1]
1991年11月18日,牙買加公共事業暨運輸部長抵臺訪問六天。期間前往拜會外交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中央銀行、台北市議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長榮集團等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並參加牙買加港務局駐華商務辦事處開幕典禮暨酒會。[4]
中華民國駐京斯敦領事(1943-1950年)
姓名 | 任命 | 免職 | 離任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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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澤光 | 1944年4月5日 | 1949年3月11日 | 领事 | |
邵挺 | 1949年3月11日 | 1950年1月 | 領事 |
經濟
貿易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牙買加 | 年增減 | 排名 | 自牙買加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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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8,959,129 | ▼19.324% | 130 | 10,500,928 | ▼18.003% | 125 | 8,458,201 | ▼20.905% | 114 |
2020 | 14,328,015 | ▼24.427% | 131 | 8,496,642 | ▼19.087% | 125 | 5,831,373 | ▼31.057% | 119 |
2021 | 17,369,573 | ▲21.228% | 131 | 9,055,417 | ▲6.576% | 127 | 8,314,156 | ▲42.576% | 117 |
2022 | 18,702,204 | ▲7.672% | 131 | 10,831,455 | ▲19.613% | 122 | 7,870,749 | ▼5.333% | 116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牙買加的主要項目依序為:新橡膠氣胎、合成纖維絲紗梭织物;空氣泵或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压缩机與风扇;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家具、門、窗、楼梯、車具、衣箱、首飾箱;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螺旋鈎、車用螺釘、鉚釘、橫梢、開口梢、墊圈與類似製品;橡膠或塑料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水、含糖或香料與未含酒精飲料;針織或鉤針織圈絨織物、其他家具及其零件;內科、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以及理髮用椅;丙烯或其他烯烃之聚合物、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塑膠板、片、箔、薄膜與扁條;供運輸、包裝或保藏用玻璃製品;活植物、插穗與裔芽、菇類菌種;其他塑膠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物品用栓塞、旋塞、阀與類似用具;紙漿、纸、纖維素胎或纖維素紙所製之衛生紙、面紙、餐巾、床單與類似品;針織或鉤針織衣服或服飾附屬品;以石棉、其他礦物或纤维素為主要成分之摩擦材料及其製品,供製造煞車、離合器者;衣服或服飾附屬品或零件;塑膠製自粘性板、片、條或膜;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手工具、噴燈、老虎钳、夹子、砧、手提鍛爐、磨輪;經護面、鍍面或塗面之铁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醫學用儀器與用具;鋼鐵製釘、圖釘、肘釘、平頭釘、波紋釘與類似製品等。[7]
自牙買加進口的主要項目依序為:鐵屬廢料、重熔用廢鋼鐵鑄錠;铝廢料、咖啡或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未變性之乙醇以及烈酒、利口酒與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回收紙或纸板、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光學透鏡、稜鏡、反射鏡與其他光學元件;塑膠板、片、箔、薄膜與扁條;女用或女童用服飾、精油及其類似品;紡織材料製之標籤、徽章與類似品;各種木製桶、盆及其零件;供計量或檢查液體或氣體之流量、液位、壓力或其他可變因素之儀器與器具;碟片、磁带、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其他現象之媒體等。[8]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與身分切結書(Affidavit of Identity,須事先向牙買加駐外使館申請)的中華民國國民可於抵達牙買加的國際機場後申請觀光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9][10]
持有牙買加護照的牙買加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1][12]
事件
2020年2月,牙買加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宣布禁止兩岸四地與義大利、韓國、伊朗、新加坡等國籍人士入境。中華民國外交部已向牙買加政府嚴正澄清,台灣不屬於中國大陸疫區,將持續透過管道要求改正。[13]
交通
參考資料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3年6月10日 [2015年10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22日).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1年11月17日 [2015年10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22日).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02).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6-02).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2).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 蔡晉宇. . 聯合新聞網. 2020年2月29日 [2020年3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3月3日).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參見
-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牙買加駐外機構列表
- 駐牙買加外交機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