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荷蘭關係

中華民國—荷蘭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荷蘭王國(正式國名為尼德蘭王國)之間的關係。1913-1950年,兩國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直至1970年代後,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中華民國—荷蘭關係
雙方在世界的位置

荷蘭

中華民國
代表機構
荷蘭在台辦事處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代表
代表 譚敬南[1]
Guido Jules Leopold Tielman
代表 陳欣新 公使[註 1][5]

政治

外交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荷蘭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向荷蘭派駐外交代表,由前清廷駐荷蘭國欽差大臣劉鏡人繼續擔任,年底任命魏宸组為首任公使

1913年10月6日,荷蘭外交承認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於行政首都海牙設立中華民國駐荷蘭王國公使館、於首都北京設立荷蘭王國駐中華民國公使館,荷蘭公使由駐前清廷公使貝拉斯繼續擔任。

1928年12月19日,隨著國民革命軍北伐幾近尾聲,荷蘭外交承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1943年2月15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兩國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並互派大使,中華民國大使由公使金问泗升任。

1947年6月,荷蘭大使館遷至首都南京[6]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兩國繼續維持邦交。

1950年3月27日,荷蘭與中華民國斷交。[7]31日,關閉大使館。[8]

支持中華民國的友好行動

2003年12月,荷蘭眾議院首度通過由跨黨派議員聯名提出的友台決議,除要求荷蘭政府發給臺灣高層官員過境停留簽證,並要求政府敦促欧洲联盟放寬對臺灣高層官員的訪問限制。[9]

2005年11月,荷蘭眾議院首次以通過決議的方式,支持台灣成為世界衛生組織(WHO)觀察員[10]

2019年10月8日,荷蘭眾議院首次以通過動議的方式,支持台灣參與国际组织,此案是由荷蘭執政聯盟第二大黨基督教民主黨及在野黨政治改革黨眾議員共同連署提出,籲請荷蘭政府參照美國澳洲等國公開支持台灣作法,在歐盟架構下尋求各種可行方案,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及相關事務。[11]

2021年5月,荷蘭外交部長布洛克、衛生福利暨體育部長范哈克表示支持臺灣參與世界卫生大会(WHA)。[12]

2021年11月23日,荷蘭眾議院以149票對1票的壓倒性票數通過動議案,籲請荷蘭政府和其他具相同理念的國家共同支持台灣參與國際刑警組織,為繼2019年通過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動議案以來,再度聲援台灣參與國際事務,[13]荷蘭外交部長奈朋亦表示支持。[14]11月30日,荷蘭眾議院另通過兩項動議,分別是120票對30票通過籲請荷蘭政府不接受中國片面改變臺海現狀,以及119票對31票通過敦促歐盟支持立陶宛加強與臺灣發展關係[15]

人員互訪(1986年至今)

僅列舉部分名單:

中華民國:前副總統蕭萬長[16]、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17]、司法院長翁岳生[18]、考試院長姚嘉文[19]、財政部長顏慶章[18]、經濟部長沈榮津[20]、法務部長曾勇夫[21]羅瑩雪[22]、交通部長陳建宇[22]、文化部長洪孟啟[22]、科技部長楊弘敦[23]陳良基[24]、衛生署長李明亮[18]、環境保護署長李應元[23][25]、消防署長趙鋼[18]、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魏哲和[26]、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趙揚清[27]湯金全[28]、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釗燮[19]賴幸媛[29]、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武雄[29]、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大川[21]、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祝基瀅[17]吳英毅[16]陳士魁[7]、吳新興[23]、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杜正勝[18]林曼麗[19]、國家圖書館長曾淑賢[7]、台北市長郝龍斌[30]柯文哲[31]、高雄市長謝長廷[18]、桃園市長鄭文燦[23]、台中市長林佳龍[23]、高雄市議會議長蔡見興[32]、國立師範大學校長郭義雄[33]、天主教輔仁大學校長黎建球[33]

荷蘭:前首相范艾格[27][34]、前國防大臣范艾倫[7]、環保部次長湯梅爾(Dirk Tommel)[17]、經濟部對外關係司總司長安格寧(Frans Engering)[17]、布茵司馬(Dick Bruinsma)[26]、范瑞文(Roderick van Schreven)[28]、外交部對外經濟關係司總司長史密茲[7]、舒林(Hanneke Schuiling)[35]、外貿局長博迪安(Dominique Bauduin)[27]、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德韓(Henk de Haan)[36][37]范巴倫[28]、眾議院國防委員會主席范巴倫[33]、眾議院經濟委員會主席佛斯(H. Vos)[38]、荷屬安地列斯議會議長瓦雷[39]、自由黨主席兼國際自由聯盟主席伯克斯坦[40]、飛利浦執行副總裁柯爾曼(Martin Kuilman)[41]

代表機構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1978年2月2日,中華民國於海牙設立具大使館功能駐荷蘭孫逸仙中心(Centre Dr. Sun Yat-sen)。1979年8月24日,更名為駐荷蘭遠東商務辦事處(Far East Trade Office)。1990年7月24日,復更名為駐荷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1996年7月12日,再更名為駐荷蘭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17][7][5]

1981年1月9日,荷蘭則於台北設立類似功能的荷蘭貿易促進會台北辦事處(Netherlands Council for Trade Promotion, Taipei Office)。1990年11月1日,更名為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Netherlands Trade and Investment Office)。[17][7]2020年4月27日,再更名為荷蘭在台辦事處(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42][1]

合作

軍事

198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劍龍專案」,海軍計畫向荷蘭購買六艘劍龍級潛艇,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荷蘭進行外交干涉,只完成海龍號海虎號兩艘,後續四艘未能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因此採購案曾於1981年5月起將與荷蘭的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註 2]直到1984年2月1日起才回復為大使級[44][45]

援助

2003年5月13日,對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在全球擴散,荷蘭ING集團亞洲區總裁會見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簡又新,並捐贈臺灣1萬2,000片醫用口罩,以協助控制疫情[46]

2020年4月1日,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COVID-19)在全球擴散,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宣布捐贈1,000萬片口罩給疫情嚴重的國家。外交部指出,其中700萬片給荷蘭在內的9個欧洲联盟成员国以及瑞士與英國、300萬片給美國、100萬片給中華民國的邦交國[47]

環境

為增進因應氣候變遷治水防災能力,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在2014年9月與總部設在荷蘭的三角洲國際聯盟(Foundation Delta Alliance International,DA)簽署入會協定。[48]

教育

近年來,台灣每年約有200名學生赴荷蘭就讀;荷蘭則約有130名學生抵臺研習。兩國的大專院校至2015年共簽署50多項合作備忘錄,以推動學術研究及教師學生交換合作計畫。[22]

荷蘭於2012年成立「荷蘭―亞洲榮譽生暑期學程計畫」,之後每年選送13所研究型大學學生前往亞洲研習。2013年選送15名學生赴臺、2014年選送20名、2015年亦選送20名。[22]

經濟

貿易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於第2大城鹿特丹設立台灣貿易中心[49]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則在行政首都海牙設立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50]

近四年的兩國貿易額,金額美元[51]
年分貿易總額年增減排名出口至荷蘭年增減排名自荷蘭進口年增減排名
201913,743,127,26541.117%105,863,398,4520.129%117,879,728,813102.929%9
202012,605,805,2798.275%106,047,386,6983.138%96,558,418,58116.768%10
202118,312,727,75145.272%118,079,599,74333.605%1010,233,128,00856.030%10
202218,999,909,2783.752%128,853,353,6409.577%910,146,555,6380.846%12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荷蘭的主要項目為: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機器自行車自行車裝有輔助動力者、邊車集成电路車輛之零件與附件記憶錄音錄影裝置;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鋼鐵螺釘螺栓螺帽鉚釘墊圈;非動力之兩輪與其他自行車;無線電廣播电视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数码相机;競技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與設備游泳池與袖珍游泳池;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合成橡胶之板、片、條與從油類獲得之硫化油膏;传动轴曲柄軸承齿轮或滾珠;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蓄電池、其他塑料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变压器、靜電式變流器與電感器;具有獨立功能之電機與器具、特定用途器具之零件;製造半导体、積體電路與平面顯示器用之機器與器具;金屬加工機械;手工具噴燈老虎钳夹子、手提鍛爐、磨輪;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傳真機;手用扳手扳鉗、僅具有杂原子杂环化合物、由兩件或以上配合成套供零售之工具、生質柴油及其混合物等。[52]

自荷蘭進口的主要項目為:製造半導體、積體電路與平面顯示器用之機器與器具;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麥芽釀造啤酒;計量或檢查用儀器與器具、定型投影機;積體電路、其他鋼鐵製品、非環烴、車輛之零件與附件;鐵屬廢料、重熔用廢鋼鐵鑄錠食物調製品;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絕緣電線、電纜與其他絕緣電導體;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醫藥製劑升降、搬運、裝卸機器;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壓縮點火內燃往复式发动机麥芽精醫學用儀器與用具X光阿爾法貝他伽馬放射線器具;機動車輛之車身、僅具有氮雜原子之雜環化合物;人類血液、供醫療用動物血液、抗毒血清疫苗毒素微生物培養物與類似品;其他船隻淀粉菊糖、動物饲料鳞茎塊莖、塊根球莖匍匐莖菊苣等。[53]

投資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臺商自1986年首度對荷蘭投資,至2020年的總投資金額約38億5,113萬美元,計有215件,臺商家數約200-250家。臺灣上市上櫃公司多選擇荷蘭做為歐洲地區行銷倉儲研發、財務、售後維修總部。以資訊及通訊科技(ICT)相關產業為主,例如:華碩宏碁研華科技微星科技技嘉科技聯華電子台達電子群創光電纬创资通鴻海科技集團台灣積體電路製造等;传统产业例如:東元電機南港輪胎桂盟國際、永光化學、捷安特美利達工業、堤維西交通工業等;少數則從事航空海運金融物流服務業。在荷蘭的臺商均以全歐洲為其腹地,由臺灣選派的管理幹部,亦具備良好英文能力。臺商選擇荷蘭做為歐洲總部最重要的理由是該國賦稅環境相對優惠且富彈性,其他原因尚有良好的英文溝通環境、發達的物流業,以及荷蘭投資官員良好的「售後服務」等。目前已成立荷蘭臺灣商會。[54][55]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荷蘭自1963年首度對臺灣投資,至2020年的總投資金額約362億9,214萬美元,計有768件。[54]

會展

目前舉辦的有:臺荷經濟合作會議(2019年舉辦第25屆)、臺荷農業合作會議(2019年舉辦第18屆)。[35]

協定

雙邊文件[56][55]
日期簽署備註
1928年12月19日《中和關稅條約條約稱呼和蘭
1930年2月6日《中荷外交官領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1933年4月4日《解決中和庚款換文》
1945年5月29日《中荷關於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
1947年12月6日中華民國政府荷蘭王國政府空中運輸協定》
1987年8月15日中華航空公司荷蘭馬丁航空公司間航空貨運協定》
1989年6月7日《駐海牙遠東商務辦事處與荷中經濟合作委員會間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
1989年10月20日臺北國家科學委員會海牙荷蘭科學研究組織科學合作備忘錄[註 3]
1993年6月7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實驗室與荷蘭計量研究院技術合作協議》
1993年10月4日台北農業委員會海牙農業自然管理暨漁業部農業合作協定》[註 4]
1994年9月20日中華民國台灣郵政總局荷蘭郵政總局間國際商業回郵服務協定》
2000年9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荷蘭民用航空局機密瞭解備忘錄》[27]
2001年1月27日駐荷蘭台北代表處駐台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暨議定書》[註 5]
2001年11月12日《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協定》[註 6]
2006年6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換文》
2009年3月4日《臺荷關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及相關犯罪之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註 7]
2012年2月18日《台荷雙邊創新研發合作備忘錄》[註 8]
2015年9月3日《臺荷能源暨創新合作備忘錄》
2019年8月23日《臺荷科學及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
2019年12月16日《台荷度假打工瞭解備忘錄》[註 9]
2019年12月19日《臺荷創新與新創事業瞭解備忘錄》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荷蘭可以「申根區免簽證」。
歐盟荷蘭護照荷蘭國民簽證要求分布圖:入境中華民國可以免簽證

歐洲申根區給予持有載明身分證字號的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國民可以申根區免簽證入境,停留日數與申根區合併計算,每6個月期間內總計可停留90天。[58][59][60]

荷蘭國民持有歐盟護照者也可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90天。[61]

此外,兩國每年皆提供特定名額的18-30歲青年為期1年的度假打工簽證(皆必須未曾取得此種簽證)。[62][63]

交通

航空

1983年,中華民國與荷蘭正式簽署通航協定,雙方航空公司均有對飛。在土耳其航空於2015年3月31日開航之前[64]荷蘭皇家航空曾長期是唯一飛航台灣的歐洲國家航空公司(以子公司荷蘭亞洲航空,KLM Asia,簡稱荷亞航名義執飛)。

2012年3月26日,荷蘭經濟部對外經濟關係司總司長訪台,參加荷航阿姆斯特丹直飛台北首航典禮,並拜會外交部經濟部。荷蘭經濟部執行司總司長亦於同月訪台。[65]

雙邊航班來往的城市如下(截至2023年7月12日):

客運

 中華民國 荷蘭
臺北阿姆斯特丹中華航空直飛)(荷蘭皇家航空中途停靠首爾,2023年10月29日起直飛、長榮航空中途停靠曼谷

貨運

 中華民國 荷蘭
臺北阿姆斯特丹(中華航空貨運)

事件

2020年3月14日,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歐洲升級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荷蘭皇家航空宣布自15日暫停雙邊客運航班至23日。[66]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中文正本、英文譯本)、中華民國護照、荷蘭居留證等資料,並在臺灣居住滿185天以上,無需筆試或路試,可申請荷蘭駕駛執照;若取得駕駛執照超過10年可直接換照,免舉證在台停留天數。[67]

注釋

  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2. 當時正值美國雷根政府有意出售FX戰鬥機與臺灣,中國此舉被視為帶有警告美國的含意。[43]:214
  3. 1992年12月1日簽署協議。
  4. 促進台荷農業雙邊合作及解決檢疫技術問題,並成立台荷農業技術諮商工作小組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輪流在兩國舉行。[32]
  5. 是中華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一個租稅協定
  6. 其聲明部分由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與荷蘭經濟部工業財產局局長副署。[18]該協定對兩國廠商的智慧財產權提供更具體有效的保障,並激勵產品創新研發工作。
  7.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荷蘭金融情報中心共同簽署。
  8. 推動雙方研發機構、業者間的創新研發合作,並請荷蘭協助台灣業者參與歐盟Horizon 2020計畫。
  9. 2020年4月1日起,雙方每年開放100個18至30歲的名額申請度假打工簽證。台灣是繼韓國、香港之後的亞洲第3地,也是全球第7個獲得荷蘭度假打工簽證的地區。[5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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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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