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葡萄牙關係
中華民國—葡萄牙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葡萄牙共和國之間的關係。1913-1975年,兩國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中華民國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設有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但葡萄牙則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對等機構。[5]
中華民國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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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駐葡萄牙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 無 |
代表 | |
代表 張崇哲 公使[註 1][4] | 無 |
政治
外交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向葡萄牙派駐公使(初期由駐法國、駐西班牙公使兼任)。
1913年10月6日,葡萄牙外交承認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由駐前清廷臨時代办馬拉丁斯(Henrique O′Connor Martins )繼續擔任臨時代辦。
1928年12月19日,隨著國民革命軍北伐幾近尾聲,葡萄牙外交承認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由於當時葡萄牙為反共的薩拉查政權「新國家」一黨專政,故仍與中華民國保持外交關係,但葡萄牙不再派駐公使。
1964年8月,最後一任中華民國公使離任,此後便不再派駐公使,僅保留臨時代辦。
1966年12月3日,葡屬澳門發生暴動,結果使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國國民黨在澳門設置或支持的機構和團體被查封,中國國民黨在澳門勢力被全面清除。12月25日,外交部因澳門將1963年闯入中国海域但为澳萄水警捕获的7个台湾派遣的反共特务移交中共,向葡萄牙提出抗議;1967年1月6日,以澳門禁懸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及親臺之澳門總工會被查封,再度向葡萄牙提出抗議;1月11日,召回駐葡萄牙代辦吳文輝;1月30日,因葡澳與中共簽定協約,同意遣返逃澳難民,關閉臺灣機構,並同意8名反共人士押送中共,再向葡方轉遞第5次抗議;2月21日,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向聯合國提岀抗議。[6]:731。
1971年10月25日,葡萄牙在聯合國大會上就中國代表權問題,與絕大多數歐洲國家一樣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席次。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一批中下級軍官所組成的「武裝部隊運動」發起軍事政變,將持續执政42年的極右派法西斯主義政權推翻,新的葡萄牙文人政府開始民主化進程[7]。在軍事政變成功後,雖然中華民國隨即外交承認,但政變後的左派勢力左右葡萄牙政局,[8]兩國的外交關係開始動搖。而中華民國在葡屬帝汶首都設立的駐狄力領事館,也在葡萄牙軍事政變、葡屬帝汶內戰導致印尼軍事介入後,於1975年12月28日關閉。[9]
1975年1月6日,葡萄牙对外发布照会,同时还发表两项重要声明,其一是「葡萄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代表,且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由于台湾在里斯本、东帝汶设有使領馆的事实被认为是兩國建交的重大障碍,因此声明特别提到台湾问题[10]:331。不久葡萄牙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與葡萄牙斷交。[5]2月3日,中華民國政府召回臨時代辦。5月31日,關閉公使館。(葡萄牙至1979年2月8日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11]
1995年9月,第50屆聯合國大會主席阿瑪諾(葡萄牙前外交部長)在開幕演說時,對當前聯合國所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發表看法,首先即開宗明義表示「聯合國已不再係一會籍受限制之政府間組織,已成為唯一之普遍性國際組織,應致力促使所有尚未成為會員國之國家在最近之未來尋求加入。基於同一理由,對會員國所加諸之最嚴重懲罰絕非加以驅逐,而係在一段不確定之期限內中止其會籍,蓋原則上聯合國須包含世界上所有國家。」其所強調的會籍普遍化論點,間接呼應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的訴求。[12]
2008年1月,世界衛生組織(WHO)執行委員會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出「要求世界衛生組織與尚未獲納入國際衛生條例2005之國家、地區及領土就國際衛生條例2005之執行建立直接溝通與聯繫」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另提出修正案,並以25國贊成、3國反對、5國棄權(包括葡萄牙)、1國缺席通過,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所提議案則不交付表決。[13]
2019年5月,葡萄牙國會友臺小組主席呼籲WHO幹事長谭德塞邀請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14]
2020年2月,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葡萄牙國會友台小組主席致函WHO幹事長譚德塞,促請更正WHO疫情報告中對台灣的不當稱呼。[15]
2021年4月2日,臺灣太魯閣號列車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葡萄牙外交部在Twitter發文表示哀悼。[16]
人員互訪(2002年至今)
僅列舉部分名單:
中華民國:考試院長關中[17]、司法院大法官[18]、外交部常務次長林永樂[19]、史亞平[20]、教育部政務次長林聰明[21]、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美瑛[22]、雲林縣長李進勇[22]。
葡萄牙:國會副議長郭納拉[18]、國會駐歐洲安全合作理事會議會代表團主席江守亞[19]、投資暨貿易局執行長聖地牙哥(António Manuel Syder Santiago)[18]、布蘭登(Manuel Brandao)[20]、企業家協會長阿爾梅達[23]。
代表機構
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外交部於葡屬澳門设立特派员公署。1950年后改为专员办事处。1966年12月3日后,中华民国政府在澳门的势力被完全肃清。
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曾在葡屬帝汶首都設有駐狄力領事館,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軍事政變後,葡屬帝汶亦發生內戰,導致印尼軍事介入,後於1975年12月28日關閉領事館。[9]
1992年,雙方以換函方式承諾互設代表機構。1992年7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於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駐葡萄牙臺北經濟文化中心,11月27日掛牌運作。以推動雙方在經貿、學術及文化等雙邊實質關係,並辦理領務;但葡萄牙至今未在台灣設立代表機構。[18][5][24][4]
經濟
貿易
雖然在葡萄牙設有駐外機構,但與該國經貿有關業務,是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首都馬德里設立的駐西班牙代表處經濟組兼轄。[25]
葡萄牙大力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因此太阳能电池曾是中華民國出口至葡萄牙貨品的第1名,直到葡萄牙受限於財政赤字、債務危機等問題,刪減太阳能產業補助後,太陽能電池的出口大幅減少。2011年排名第1、2012年排名第7、2013年排名25以外、2014年排名第9、2015年排名第7、2016年排名第40,至2020年排名第1的貨品已改為集成电路。[23]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葡萄牙 | 年增減 | 排名 | 自葡萄牙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
2019 | 585,072,117 | ▲7.402% | 50 | 487,168,233 | ▲7.109% | 37 | 97,903,884 | ▲8.882% | 64 |
2020 | 548,102,146 | ▼6.319% | 49 | 432,812,117 | ▼11.158% | 39 | 115,290,029 | ▲17.758% | 62 |
2021 | 723,497,902 | ▲32.001% | 53 | 520,148,067 | ▲20.179% | 41 | 203,349,835 | ▲76.381% | 58 |
2022 | 810,447,204 | ▲12.018% | 51 | 606,179,163 | ▲16.540% | 40 | 204,268,041 | ▲0.452% | 59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葡萄牙的主要項目為:集成电路、車輛之零件與附件、特定用途器具之零件、經表面處理之铁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印制电路板;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塑料製地面、牆或天花板覆蓋物;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鉚釘或墊圈;金屬加工機械、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與傳真機;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合成有機著色料、有機熒光增白劑或發光劑;合成橡胶之板、片、條與從油類獲得之硫化油膏;經改質之動植物油脂及其餾分物、混合物或調製品;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電路開關或連接器;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電热水器、電加熱器、電熱美髮器與烘手機、電熨斗、其他家用電熱器具、電熱電阻器;已加工但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之玻璃、手工具或機床之可互換工具、滾珠或滾子軸承、合成纖維絲紗梭织物、冷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磺酰胺類;競技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與設備、游泳池與袖珍游泳池等。[27]
自葡萄牙進口的主要項目為:小客車與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積體電路;針織或鉤針織T恤、汗衫與其他;鋼鐵鏈及其零件、非環烴、新橡膠氣胎、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針織或鉤針織套頭衫、無領開襟上衣、外穿式背心與類似品;醫藥製劑、鞋靴、車輛之零件與附件、冷凍魚;電熱水器、電加熱器、電熱美髮器與烘手機、電熨斗、其他家用電熱器具、電熱電阻器;監視器與投影機、電視接收器具;轉數計、计数器、出租汽車計費表、里程記錄器、步程器、速率指示器與轉速計、光測頻器;無線電廣播接收器具、電路開關或連接器、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鋼鐵製無縫管與空心型;鋼鐵製絞股線、索、纜、吊索與類似品;女用或女童用服飾、控電或配電用板或櫃;鮮葡萄酒、葡萄醪;家具及其零件;物品用栓塞、旋塞、阀與類似用具;男用或男童用服飾;無線電廣播或電視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数码相机;凝聚軟木及其製品、著色料或用作發光劑之無機產品等。[28]
交流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28年12月19日 | 《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 |
1947年4月1日 | 《中葡關於取消葡萄牙在華領事裁判權及處理其他事項之換文》 | |
1948年3月4日 | 《中澳(門)金融協定》 | |
1948年5月20日 | 《中國海關與澳門政府關務協定》 | |
1987年5月27日 | 《中華民國郵政總局與葡萄牙(共和國)郵政總局間國際快捷郵件服務協定》 | |
2010年6月8日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葡萄牙投資暨貿易局合作備忘錄》 | [註 2] |
2012年 | 《國立臺灣大學與波多大學交換學生協定》 《國立政治大學與天主教大學商學院交換學生協定》 《國立政治大學與里斯本大學商學院交換學生協定》 | [33] |
2013年 | 《國立清華大學與阿威羅大學交流合作協定》 | [20] |
2013年3月 |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與葡萄牙工業總會合作備忘錄》 | [20] |
2015年5月15日 |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與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出口商聯盟合作備忘錄》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與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工商總會合作備忘錄》 | [註 3] |
2015年5月18日 | 《中華民國工具機協會與葡萄牙工具機協會諒解備忘錄》 | [註 4] |
2017年3月 |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與葡萄牙企業協會合作備忘錄》 | [22] |
《駐葡萄牙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里斯本自治大學設立臺灣書院連絡點意向書》 《駐葡萄牙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天主教大學設立臺灣書院連絡點意向書》 | [22] |
簽證
歐洲申根區給予持有載明身分證字號的中華民國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可以申根區免簽證入境,停留日數與申根區合併計算,每6個月期間內總計可停留90天。申請長期签证可至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35][36][37]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7月13日):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可在葡萄牙駕車6個月;超過6個月以上,可用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申換葡萄牙駕駛執照,只限手排駕照,自排駕照不在申換之列。[39]
注釋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2]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3]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葡萄牙投資暨貿易局長偕該局國際處長及駐新加坡主任訪台,與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簽訂合作備忘錄,另舉行投資貿易說明會。[23]
- 在里斯本舉辦的「2015臺灣-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投資商貿論壇」中簽署。[34]
- 在波多舉辦的「第3屆臺葡經濟合作會議」期間合意簽署。[34]
- 斜體 表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而暫停松山航點。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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