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和115条所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

案例

2014年12月26日夜,陈运驾驶轿车以时速100~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撞死六人。经过对陈运体内血液检测,陈运为醉酒驾驶。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的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于是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受理后,目前已审理终结。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
主条目 案件 审判
5·22大连轿车撞人案
广州天河驾车撞人事件 2023年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庭审犯罪嫌疑人温庆运未解释事发当日为何作出如此疯狂行为,也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属、社会公众等道歉。[4] 2023年4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温庆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
2023年6月22日晚,娄女士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时,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头部而去世。而抛下砖头的是住在附近一公寓23岁的男子周某。[6] 2023年12月13日,“长春一游客遭高空抛物砸中身亡”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告人家属经济损失43000余元。[6]

争议

该罪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兜底条款,包含什么全依释法和判例,从醉酒驾车到传播新冠病毒[7]都可以被认定是“其他危险方法”。然而该种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四种方法有近似危害性,例如醉驾与传播新冠病毒可以被认为是“其他危险方法”,但是醉酒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或者故意在小区里放一千只兔子以求兔子咬人显然就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第一条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学界认为,传染病患者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是一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但不能适用《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较重,因此《解释》在无罪、重罪的两难之间,显然选择了后者。2020年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中国大陆暴发初期,办案机关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或有引起疫情传播危险的行为,大多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一直至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实务部门逐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刑[9]。但对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10]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找法网.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6).
  2. 评论员吴水桂. . 网易新闻. 2015-09-09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3).
  3. . 人民网. 2018-01-09 [2019-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4).
  4. . 澎湃新闻. [2023-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2).
  5.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4).
  6. . 封面新闻.
  7. . www.chinacourt.org. [2020-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3).
  8. . 中国政府网. [2023-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20).
  9. . 上海政法学院. [2023-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20).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7).

参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