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武县
原武县,中国旧县名。
西汉以阳武县置原武县,与卷县并治[1],治所在今河南省原阳县。属河南郡。新朝时称原恒[2]。西晋废。北魏孝昌中复置。后属广武郡。东魏改广武县。北齐天保七年(556年)废。隋朝开皇十六年(596年)置原陵县,县治在今原阳县西南原武镇。属荥阳郡。唐朝初年改为原武县,属郑州。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省为镇,并入阳武县。元祐元年(1086年)复置,仍属郑州。元朝属汴梁路。明朝属开封府。清朝雍正三年(1725年)改属怀庆府。
1936年曾与阳武县合并,改设博浪县。同年又复旧。抗日战争中沦陷。1945年3月,中共政权在汪伪政权的原武县、阳武县辖区境内,设置“原阳县”政权。而光复后的国民政府仍置原武县、阳武县。至1948年10月,中共政权控制原武县、阳武县全境。华北人民政府要求撤消战时行政区划,恢复旧行政建制。原阳县官员因原阳县人口过少,请求保留。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属新乡专区。最终在1950年3月13日,平原省人民政府通令“奉准原武、阳武二县合并,定名为原阳县”[3]。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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