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缩写为PJCC)是欧盟三支柱中的第三支柱。在2003年之前,它被称为司法与内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简称JHA)。这一支柱设立于1993年,至2009年被纳入巩固欧洲联盟的架构中,成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这一支柱着力于法律实施和抗击种族主义的合作上。相较其他支柱,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更多地基于政府间合作,来自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的影响较小。[1]欧洲逮捕令等政策由这一支柱负责。
欧盟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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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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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主题 |
历史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规定之欧盟第三支柱,建立在TREVI小组(即抗击国际间恐怖主义、激进主义、极端主义、暴力合作小组)的协作框架基础上,旨在使成员国在不牺牲大量主权的前提下展开司法和刑事领域的合作。不同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由多数表决决定的决策机制,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中的决策由磋商决定,而超國家的歐洲聯盟機構影响甚微。
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原第三支柱中非法外來移民、签证、难民、司法合作等民事事项移交给了欧洲共同体之后,“司法与内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被用来描述这些被移交的事项加上第三支柱负责事项,第三支柱也被重命名为”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反映其职权的缩减。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前,成员国在政府间层面进行人员自由流动、人身安全领域、海关、司法政策等各项事务的合作。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得成员国在加强这些行动的司法和内政合作的同时,其合作能够通过条约提供的新的工具更加协调一致和顺畅。
里斯本条约在2009年12月生效,废除了欧洲支柱的说法,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及其它司法与内政合作事项再一次合并,称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欧洲联盟时间线
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并条约 |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
2001 2003 尼斯条约 |
2007 2009 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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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
职权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出,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在达成尤其是人员的自由移动等各项联盟目标时,应将以下视为属于司法和内政事务中属于共同利益的领域:
参见
- 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 框架决定
- TREVI小组
参考资料
- 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U Glossary
- . 北大法宝. [2018-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9).
外部链接
- 司法、自由和安全 (Europ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