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書士
日本
歷史
自日本於1872年建立起具西方司法體系的新式法院後,就創立了「代書人」一職,代表當事人準備訴訟檔案。並且陪席於早期日本的訴訟律師「代理人」一旁。1919年的新法創立了「司法代書人」一詞,負責處理法院檔案。1935年的修法確定了現代「司法書士」一詞,直至1950年新法建立後以該詞取代「代書人」,而「代書人」部分職權在修法中分割給予行政書士。
職權
在日本,司法書士的主要工作在於為客戶進行商業註冊、房地產登記、準備司法訴訟檔案以及任職於法律事務所。司法書士僅能代表當事人處理在簡易庭、調解程序、仲裁相關準司法問題,但無法授權代表當事人出席於地方法院以及更高層級的訴訟程序。僅管司法書士的工作職責,類似於英美法體系下嚴格區分而出的「事務律師」,但其權限無法與「事務律師」相比擬。
南韓
在南韓,同性質的準司法專業人員,稱之為「法務士」(Hangu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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