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1]),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2]。
憲法訴訟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 |
---|---|
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憲訴法[1] |
施行日期 | 1958年7月21日 |
修正次數 | 2 |
最新修正 | 2019年1月4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類 | 司法 |
部 | 院本部 |
目 | 釋憲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憲法訴訟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行政訴訟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已廢止) |
相關訴訟案 | 111年憲判字第1號、釋字第748號、釋字第734號、釋字第656號、釋字第644號、釋字第603號等 |
備註 | 上開所提之大法官解釋,非屬狹義之訴訟,唯於2022年1月4日後,將改以訴訟形式進行憲法審查,故亦列於此。 |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沿革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
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
中華民國行憲之初,有關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主要法源規範為1948年,司法院自行訂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然於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明文“大法官會議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4]。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註 1],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
1992年,中華民國正值第二次憲法增修時期。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職權[註 2]。1993年,該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將名稱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進行修正[4][5]。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迎來其第七次增修。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職權[註 3]。唯是次憲法增修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總則及附則外,尚僅明文規範“解釋案件之審理”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4][6]。
《憲法訴訟法》時期
2019年,該法迎來重大變革,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變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
依據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以行使職權。然是次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明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最顯而易見的,原先大法官會議是以合議制進行“解釋”,且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將會以訴訟形式對案件進行“判決”,且必須完全公開並詳實記錄每一位參審大法官之判決立場,亦或檢具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裁判憲法審查
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唯憲法法庭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之外,為特殊司法救濟制度,絕非所謂之“第四審”[6][7][8][9]。
註釋
-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81年)第13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參考文獻
- 大法官書記處. . 司法院. 2020-11 [2021-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9).
- 大法官書記處. . 司法院. 2019-12-17 [2021-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5).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9-01-04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 張嘉尹. (PDF). 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 (臺北市: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2013-09-27, 8: 115–174 [2021-1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1-24).
- 王韻茹. (PDF). 司法院大法官108年度學術研討會. 司法院大法官 (臺北市). 2019-12-07 [2021-1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7).
- 大法官書記處. . 司法院. 2020-09-04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2).
- 劉昌坪; 李劍非. . 理律法律事務所. 2021-09-23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 Huang, Abby. . 關鍵評論網. 2018-12-19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 蔡正皓. . 關鍵評論網. 2019-01-09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憲法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