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部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業務的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是隸屬於監察院中央政府部門,主要業務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核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的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審計部
National Audit Office(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所屬部門監察院
授權法源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
主要官員
審計長陳瑞敏
副審計長曾石明李順保
主任秘書詹美玲
任命者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6廳、2室、2處
附屬機關2中央審計處、6直轄市審計處、15縣市審計室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2月
聯絡

審計大樓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網站www.audit.gov.tw

歷史

北洋政府
國民政府
  • 1925年,7月國民政府在廣州成立;8月成立監察院,院內第二局設審計科。
  • 1927年11月,監察院第三司掌理中央與地方審計業務。
  • 1928年7月,國民政府成立審計院
  • 1931年2月,審計院改制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 1947年頒行《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1972年5月,修正審計法後完成地方審計建制,明定審計部於各省市政府成立審計處、縣市政府成立審計室。
  • 1993-94年,裁撤國庫審計處、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 2001年,精省後裁撤臺灣省審計處、福建省審計處,另設立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
  • 2021年11月30日,因應政府數位轉型發展,接軌國際審計趨勢,立法院三讀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審計部將增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同時也成立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歷任首長

國務院審計處總辦
國民政府審計院院長
  • :1928年3月-1931年2月
審計部部長
審計長
  • 林雲陔:1948年6月-1948年10月
  • 張承槱:1949年5月-1956年9月
  • 蔡屏藩:1956年11月-1962年12月
  • 汪康培:1963年1月-1968年12月
  • 張導民:1969年1月-1987年1月
  • 鍾時益:1987年1月-1989年10月
  • 蘇振平:1989年10月-2007年9月
  • 林慶隆:2007年10月2日-2019年10月1日
  • 陳瑞敏:2019年10月2日-現任

組織

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掌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另於各直轄市設審計處[註 1],以及各縣市連江縣除外)設有審計室,分別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

審計會議
  • 審計長
    • 副審計長
      • 審計官
      • 主任秘書

職權

依據《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部的主要功能分別如下:

  1.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提高政府財務報表公信力:此類審計工作,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提高財務報表之公信力。其功能主要係對立法部門提供服務。
  2. 考核財務效能,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並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此等功能,乃向行政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3.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匡正財務紀律: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之性質,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檢察部門提供之服務。
  4. 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核定財務賠償責任: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

注释

  1. 現行《審計部組織法》仍明訂各省 (市) 設審計處;惟臺灣省虛級化後,各省審計處均已裁撤。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分类:中華民國審計部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