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英語:)是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包括1930年和1966年两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2][3]1966年公约优先于1930年公约,并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簽署日 | 1930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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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国伦敦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法文 英文 |
簽署日 | 196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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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国伦敦 |
生效日 | 1968年7月21日 |
締約方 | 162(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法文 英文 |
1930年公约内容
1930年公约规定了未依公约及附件勘划标志(载重线)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公约还对装运木材的轮船、邮轮、特种船舶的载重线进行规定。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公约规定对根据本公约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该颁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
1966年公约内容
相比于1930年公约,1966年公约更为详尽。1966年公约排除了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大于150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游艇和渔船等例外,对里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约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地带和区域、载重线的浸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体的规定。[5]
参考文献
-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9-29) (英语).
-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3) (中文(简体)).
-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中文(简体)).
-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3) (中文(简体)).
- (PDF). treaty.mfa.gov.cn.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2)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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