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法 (日本)
《地方自治法》(日语:/ Chihō jichi hō */?)是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法令,这部法令将权力下放,是当代地方政府结构和行政区划(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的雏形。
地方自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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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通稱、簡稱 | 地自法 |
編號 | 昭和22年法律第67号 |
種類 | 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 |
效力 | 現行法 |
成立 | 1947年3月28日 |
公布 | 1947年4月17日 |
施行 | 1947年5月3日 |
所管 | 總務省 |
內容 | 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
相關 | 日本国宪法、地方財政法、地方税法、公職選挙法、大都市地域特別区設置法、合併特例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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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基於《日本國憲法》第92條訂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于1947年(昭和22年)3月28日通过[1],並在同年4月17日作为第67号法律由昭和天皇颁布。[2][3]
地方公共團體
地方公共团体(,chihō kōkyō dantai)包含以下几类[4][5]:
- 常規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别地方公共團體(包括但不限于)[6]
- 東京特别區
- 地方公共團體合作組織
- 部分事務合作組織
- 全部事務合作組織
- 機關事務合作組織
- 廣域聯合體
- 財產區
- 地方開發事業團
常規地方公共團體是基層地方政府。常規地方公共團體和特别地方公共團體之間的主要區別與日本憲法有關。[5][7]日本憲法賦予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特權,包括:
- 直接選舉權(第93.2条)
- 立法權(第94条)
- 在制定任何影響地方公共團體的法規之前的公民投票權(第95条)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特别地方公共團體不享有以上權限。
日本地方公共團體在很多方面都是自治的,但仍需間接向東京總務省報告。由此總務省通過這些報告監督地方公共團體的施政、地方公共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7]
修订
2011年1月,总务省宣布修改法律,旨在使政府能够调查地方公共团体制订的法律是否合法,并在地方公共团体未能纠正其行为时对其提起诉讼。[6]
另见
参考文献
- National Diet Library, Nihon hōrei sakuin ("Index of Japanese laws and ordinances"): Legislative history of the Local Autonomy bil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e-gov database of legal texts: Chihōjichih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ese Law Translation Database System: Local Autonomy Ac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PDF). [2019年11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11月17日) (中文).
- (PDF). Web Japan. [2019年11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3月1日) (中文).
- . www.guancha.cn. [2019-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7).
- . [2019年11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9月29日) (日语).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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