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宪法

墨西哥宪法正式名称为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西班牙語:),是墨西哥现行宪法。它是在墨西哥革命期间由制宪议会克雷塔罗州圣地亚哥·德克雷塔罗起草,并于1917年2月5日由制宪议会批准。它是1857年宪法和早期墨西哥宪法的继承者。

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
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宪法原件的封面
概況
司法轄區墨西哥
批准日期1917年2月5日1917-02-05
政體宪政总统制共和国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3
立法機關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
行政機關总统
選舉人團众议院在必要时选举代理总统;代表们在1993年之前批准了总统选举。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17年4月15日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1917年5月1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勒坎贝里宫
起草人1917年制宪会议
已取代1857年宪法

基本原则

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理想之上:

组织

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的原始内封面

宪法分为若干“卷”(),它们是与同一主题相关的系列文章。卷的长度是可变的:

第一卷

  • 第一章:人权及其保障()
  • 第二章:论墨西哥人()
  • 第三章,关于外国人()
  • 第四章:关于墨西哥公民()

第二卷

  • 第一章:关于国家主权和政府形式()
  • 第二章:关于组成联邦和国家领土的部分()

第三卷

  • 第一章:关于三权分立()
  • 第二章:论立法权()
  • 第三章:论行政权力()
  • 第四章:论司法权()

第四卷

  • 关于公共服务的责任和国家的传承()

第五卷

  • 关于联邦州和联邦区()

第六卷

  • 关于工作和社会福利()

第七卷

  • 一般规定()

第八卷

  • 关于宪法改革()

第九卷

  • 关于宪法的不可侵犯性()

参考文献

  1. Avalos, Francisco, The Mexican Legal Syste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p. 5, W. S. Hein Publishing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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