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慕久

宫慕久1788年—1848年),山東省泰安府東平州人,是一名清朝政治人物。嘉慶24年举人,道光6年會試大挑一等。歷任雲南寧洱縣知縣(署)、文山縣知縣(署)、雲南鎮南州同知(署)、雲南安平廳同知(署)、保山縣知縣、昆明縣知縣、雲南蒙化直隸廳同知、開化府知府(署)、雲南府知府(署)、雲南蒙化直隸廳同知、雲南臨安府知府、蘇松太道、江蘇按察使。

宫慕久曾于1845年接替吴健彰任苏松太道道员一职,由咸龄接任。

上海租借談判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内文列明英国人有权居住在上海,并无允许在上海划予英国任何租界。但南京條約《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或稱《虎門條約》)規定「……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賃……」作為地方官蘇松太道宫慕久依約和英國管事官簽訂《土地章程》。

后期其实是上海道台宫慕久害怕中国人和英国人杂处、滋事而影响个人仕途,于是自愿划出上海县黄浦江的河滩上一块不毛之地予英国作为租界。宫慕久和英国人签订的开辟上海租界的条约,名叫《上海租地章程》,签署于1845年,当时英国军队已撤离大清国土地很久,英方与宫慕久谈判并签约的是领事巴富尔,过程中英国军方没有参与谈判[1]

这份《上海租地章程》,有文如下:“……为晓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谕内关:英人请求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许其通商贸易,并准各国商民人等挚眷居住事,准如所请,但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官体察地方民情,审慎议定,以期永久相安……

參考文件

  1. . [2016-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参考资料

  • 编纂委员会. . 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1年. ISBN 7-80618-881-9.
官衔
前任:
吴健彰
江蘇蘇松太兵備道
1845年-
繼任:
咸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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