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崎勤事件
宫崎勤事件发生于1988年-1989年的日本東京都与埼玉县,案中罪犯宮崎勤先後綁架、傷害及殺害四名年紀介乎4-7歲的女童。他幻想吃掉女童後會令死去的爺爺復活。1989年宮崎勤因傷害他人身體與謀殺而被捕。2008年6月17日宮崎勤在東京拘置所被处以絞刑。多年來他未曾向受害人家屬道歉,反而向治療師說:「請你告訴全世界,我是一位好人。」
宮崎勤事件 | |
---|---|
位置 | 日本埼玉縣入間市(第1事件) 埼玉縣飯能市(第2事件) 埼玉縣川越市(第3事件) 東京都江東區(第4事件) 東京都八王子市(第5事件) |
日期 | 1988年8月22日、1988年10月3日、1988年12月9日、1989年6月6日、1989年7月23日 |
目標 | 幼女 |
類型 | 誘拐、猥褻、扼頸致死 |
死亡 | 4 |
受害者 | 女童(4歲,死亡) 女童(7歲,死亡) 女童(4歲,死亡) 女童(5歲,死亡) 女童(6歲,遭猥褻) |
主謀 | 宮﨑勤(26歲) |
動機 | 異常性慾 |
東京・埼玉連續幼女誘拐殺人事件 | |
---|---|
宮崎勤事件 | |
公诉机关 | 東京地方檢察廳八王子支部 |
公诉日期 | 1989年8月7日(第5事件) 1989年9月2日(第4事件) 1989年9月29日(第1事件) 1989年10月19日(第2、3事件) |
被告人 | 宮﨑勤 |
公诉罪名 | 猥褻目的誘拐罪、強制猥褻罪、殺人罪、棄屍罪 |
审理法院 | 東京地方法院(一審) 東京高等法院(二審) 日本最高法院(終審) |
宣判日期 | 1997年4月14日(一審) 2001年6月28日(二審) 2006年1月17日(終審) |
宣判结果 | 死刑(一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 |
其他 | |
调查机关 | 警視廳(八王子警察署、深川警察署等)、埼玉縣警察(狭山警察署等)、 |
日本警察廳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廳廣域重要指定第117号事件」(),日本《現代用語的基礎知識》年鑑则称為「東京・埼玉連續幼女誘拐殺人事件」()。
年表
日期 | 説明 |
---|---|
1988年8月22日 | 第一被害人(4歲)被诱拐並殺害。殺害後宮崎所拍攝錄像表明其曾對已屍僵的屍體實行淫穢行為。 |
1988年10月3日 | 第二被害人(7歲,小學一年級生)被诱拐,後在森林中被殺害且立即實行淫穢行為。但根據證詞,被害人在遭受淫穢行為時仍然留存有呼吸,雙脚也在輕微移動。 |
1988年12月9日 | 第三被害人(4歲)被誘拐,被繩索勒死後屍體被拋棄在森林裡。 |
1988年12月15日 | 警方發現第三被害人的全裸屍體。 |
1989年2月6日 | 宮崎在第一被害人的家中放置一盒裝有紙片及骨頭碎片的紙板箱。 |
1989年2月10日 | 宮崎使用假名「今田勇子」,向朝日新聞東京本社及第一被害人家屬寄送手寫犯罪聲明。 |
1989年3月11日 | 宮崎再次使用假名「今田勇子」,向朝日新聞東京本社及第二被害人家屬寄送手寫告白文。 |
1989年6月6日 | 第四被害人(5岁)被诱拐后杀害。根據證詞,宮崎將被害人的雙手烘烤並吃掉,但原告認爲其為强調自我異常而作假供。 |
1989年6月11日 | 警方發現第四被害人的碎屍屍體。 |
1989年7月23日 | 宮崎在東京都八王子市對6岁女性幼童姊妹實行淫穢行為。姊姊在宮崎逼迫妹妹拍攝裸照時向父親告發。宮崎隨後遭到公民逮捕並移交警方。[1]宫崎以強制猥褻嫌疑爲由被當場逮捕。 |
1989年8月9日 | 宫崎招供第四被害人兇殺案事實。 |
1989年8月10日 | 警方據宫崎的口供發現第四被害人的頭部。事件開始被媒體廣爲傳播。 |
1989年8月11日 | 警方以誘拐、殺人及屍體遺棄嫌疑爲由再次逮捕宫崎。 |
1989年8月13日 | 宫崎招供第一及第三被害人兇殺案事實。 |
1989年8月24日 | 宫崎接受東京地方檢查廳總務部診断室的簡易精神鑒定,結論為「無法否認思覺失調的可能性,但現時其仍處於人格障礙的範圍內」。 |
1989年9月1日 | 警察廳公佈事件正式名稱「警察廳廣域重要指定第117号事件」 |
1989年9月2日 | 宫崎以第四被害人兇殺案被正式起訴。 |
1989年9月5日 | 宫崎招供第二被害人兇殺案事實。 |
1989年9月6日 | 警方據宫崎的口供在東京都西多摩郡五日市町(現秋留野市)發現第二被害人的屍體。 |
1989年9月13日 | 警方發現第一被害人的屍體。 |
1989年9月29日 | 宫崎以第一被害人兇殺案被正式起訴。 |
1989年10月19日 | 宫崎以第二及第三被害人兇殺案被正式起訴。 |
1990年12月上旬 | 宫崎接受5名精神科醫生與1名臨床心理學家為主導的精神鑒定。 |
1992年3月31日 | 精神鑒定結論書公開,表明其患有人格障礙。 |
1992年12月18日 | 受辯護人委托,宫崎再次接受三名專家醫師的第二次精神鑒定。 |
1994年12月 | 第二次精神鑒定結論書公開,表明為其患有思覺失調症(1人)或多重人格(2人)。 |
1997年4月14日 | 東京地方裁判所宣判宫崎勤死刑。宫崎當庭提出上訴。 |
2001年6月28日 | 東京高等裁判所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
2001年7月10日 | 宫崎再次提出上訴。 |
2006年1月17日 | 日本最高裁判所駁回辯方上訴,維持並確定終審判決。 |
2006年2月1日 | 辯方要求糾正判決但被最高裁判所駁回。 |
2008年6月17日 | 日本時任法務大臣鳩山邦夫簽署死刑執行命令,于上午在東京拘留所執行絞刑。[2][3] |
动机
宮崎勤成績優異,但患有「兩側先天性橈骨尺骨癒合症」,雙手無法反轉手腕令掌心向上,常因此而遭人嘲笑。其家境也较为富裕,父親從事印刷及出版地方報紙的業務,對他管教嚴厲,宮崎勤自小與爺爺感情要好。當他爺爺1988年去世後,他妄想吃掉女童屍體能令爺爺復活。1994年,其父因宮崎勤的行為而感羞辱而跳河自殺,[4]宮崎勤指父親死了令他精神為之一振,並表示「我覺得很爽」。另外兇嫌在幼時就有虐待動物舒壓的嗜好,精神狀況異於常人。
因此日本法院當時為他進行為期三年的心理評估,兩份報告指他精神不全,另一份指他有人格障礙。他多年來以此進行上訴,堅稱自己是精神病驅使下犯法;當初的鑑定者保崎秀夫於法庭上表示宮崎有戀童的頃向,而當時戀童並非被鑑定者認為是精神疾病。
宮崎勤被捕後不斷辯稱是卡通人物「老鼠人」所下的毒手,並且畫了一張其所謂的「老鼠人」草圖,20年來從未向任何受害家屬表達過悔意。
事件影响
法律
事实上,宫崎事件后,日本法律并没有对保护儿童性犯罪此作出什么巨大的对策。这和日本人对法律的观点有一定的关系。但近年来日本对性犯罪和开始修订法律。2004年提高了强奸罪的量刑等级;2006年,又规定色情動畫不允许以儿童为主角进行制作。
受害人
- 今野真理,4歲
- 吉泽正美,7歲
- 難波绘梨香,4歲
- 野本綾子,5歲
参考文献
- 一橋文哉新潮文庫、2003年9月1日。ISBN 978-4-10-142624-2。
- Foster, Martin. . The New York Times. 2008-06-18 [2008-06-17].
- . 日刊體育 (東京). 2008-06-18 [2008-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22) (日语).
- . AFP. 2008-06-17 [2008-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10).
- 岡田斗司夫. 傻呼嚕同盟. 時報文化. 2009: 48. ISBN 978-957-13-5065-3.
- 一橋文哉. . 新潮社. 2003-09-01 [2019-12-16]. ISBN 978-4-10-142624-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7) (日语).
- . スポンサーサイト::スポンサー広告. 2015-11-21 [2019-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9).
- . [2014-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07).
外部連結
- 「加害者」家族的現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日語)
- 從「宮崎勤事件」看御宅族的壓力(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