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
《少年法》(日语:/ Shōnen-hō)是日本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少年保护程序特殊条款而制定的法律。《少年法》的法令编号为“昭和23年法律第168号”并于1948年7月15日公布;该法由法务省主管。
少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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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23年法律第168号 |
種類 | 程序法 |
效力 | 现行法 |
所管 | 法务省 |
內容 | 未成年人保护及教育 |
相關 | 刑事诉讼法、刑法 少年审判规则、少年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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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论
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对触法少年的保护处分在1922年颁布的旧版《少年法》中已有规定;战后,在驻日盟军总司令的指导下进行了修订。
根据《少年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应与成年人接受同样的刑事处罚,而原则上应该交由家事法院给予改造教育。而在实际操作上,也会有家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嫌犯逆解送回检方以提请正式刑事诉讼;但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规定了给予不定期刑或减轻量刑等照顾。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还具有性格的可塑性。
年龄段 | 是否适用 少年法 |
是否解送 少年院 |
刑事 责任 |
刑事 审判 |
刑事处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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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10岁 |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 |||||
11岁-13岁 |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 因11岁包含在“通常12岁及以上”内,故会被解送少年院进行感化教育。 | ||||
14岁-15岁 | 依据《少年法》第51条之规定,应判处死刑者须改判无期徒刑。 依据上述同款之规定,因判处无期徒刑者可改判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但亦可判决与成年人同样的刑罚。 依据《少年法》第52条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时为未成年人则可适用不定期刑。 |
对于有可能判处禁锢及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家事法庭可能会以“适用刑事处罚”为由退回检察机构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诉。 | ||||
16岁-17岁 | 依据《少年法》第51条之规定,应判处死刑者须改判无期徒刑。 依据上述同款之规定,因判处无期徒刑者可改判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但亦可判决与成年人同样的刑罚。 依据《少年法》第52条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时为未成年人则可适用不定期刑。 |
对于有可能判处禁锢及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家事法庭可能会以“适用刑事处罚”为由退回检察机构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诉。 如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原则上必须退回检察机构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诉。 | ||||
18岁-19岁 | 当应当处以死刑及无期徒刑时,无减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刑罚与成年人一致。 依据《少年法》第52条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时为未成年人则可适用不定期刑。 |
对于有可能判处禁锢及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家事法庭可能会以“适用刑事处罚”为由退回检察机构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诉。 如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原则上必须退回检察机构以提起正式刑事起诉。 |
相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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