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寶劍

尚方劍,又稱尚方寶劍,中國古代寶劍,由少府尚方監鑄造,供天子及皇室使用,可用以代表皇帝旨意,是一種權力和榮譽的象徵。亦稱為勢劍[1]大臣官員若持有皇帝御賜的尚方寶劍不但代表著大臣獲得皇帝寵信,也是大臣官員的殊榮。這也可以被作為一種軍事授權,是由皇帝賜予武將,給予戰場上可以直接誅殺低層軍官及士兵,不用特別上奏朝廷的权利,俗稱「先斬後奏」。

簡介

起源於漢朝,尚方寶劍,意指由少府尚方令鑄造,供皇室使用的刀劍。相傳尚方令在月蝕時鑄劍,以供天子使用[2]。當時稱斬馬劍。《漢書》中有朱雲漢成帝請斬馬劍,以斬張禹的故事[3]。之後成為典故,文臣在文章或詩詞中,常以尚方劍作為一種象徵,代表自己獲得皇帝親信,可以逕行誅殺不良官員。如明朝劉伯溫《贈周宗道六十四韻》:「先封尚方劍,按法誅奸贓。」

在明朝時,尚方寶劍是由皇帝賜與臣子的劍,擁有此劍的臣子,可以代表皇帝,直接誅殺官員以至百姓,而不需要經三法司會審。通常這都是由皇帝賜與武將,在戰場中使用,用來整肅軍紀末的督師袁崇煥即是用御賜尚方寶劍,將東江总兵毛文龍斬首,然事實上毛文龍本人也有尚方寶劍,明代記載尚方劍僅能斬監司副將以下官員[4] ,並不能斬殺總兵官[5]。但明末袁崇煥也能據此劍殺東江鎮總兵毛文龍,雖然這也引起了崇禎帝不滿,而成為袁日後被處決的原因之一。尚方劍雖然只有一把,但受賜的官員可以將其生殺大權分配屬下,例如播州之役中,李化龍請得萬曆帝之尚方寶劍後,給屬下總兵及監軍各發一劍,囑咐他們也可以用收到的劍去行使尚方寶劍同樣權力。明中葉後,尚方寶劍大量賜與官員,甚至有流落外地而朝廷不知的情況。

尚方寶劍形式的信物在清朝仍有出現,最著名的是遏必隆刀,此刀為清初重臣遏必隆之腰刀,在其死後收入皇宮,因人而名。乾隆帝曾將此刀賜经略大学士傅恒征大金川,以其斬作戰不力之訥親(訥親恰巧正是遏必隆之孫)、另外大学士赛尚阿讨太平天国時,咸丰帝亦赐遏必隆刀以壯軍威,兵敗而轉賜徐廣縉。此外在太平天國時期,咸豐帝分別賜銳捷刀[6]、訥庫尼素刀[7]、神雀刀[8]於惠親王綿愉、科爾沁親王僧格林沁、欽差大臣勝保,都有先斬後奏之權。此外,道光帝在世時,亦曾賜當時仍是皇子之恭親王奕訢白虹刀[9],此刀傳至其孫溥偉,欲以此刀斬袁世凱光緒帝報仇,以其有先斬後奏之權,慈禧亦無法禁止。[10]

此外,清朝仍有賜正式尚方寶劍的紀錄,為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由慈禧太后下旨賜與主持修建新寧鐵路的旅美華僑陳宜禧,准其先斬後奏,斬殺任何阻撓修建鐵路的村民。此劍據聞在中共土地改革時流失,後來由廣東省博物館收藏。[11][12]而在2006年,馬來西亞吉隆坡尊孔獨中舉辦了有關清朝將領施琅的文物展,當中展出一把由施琅第五代孫施美全夫人黄翠玉借出,聲稱為康熙皇帝賜給施琅的尚方寶劍,惟現存的清朝史書暫未發現有相關記載。[13]

中國文學中,傳統戲曲小說中常可見持有御賜「勢劍」的大臣,有“先斬後奏”之權,可以先將造成重大危害之人處死,再稟報朝廷。除了“势剑”外,还有「金牌」,金牌乃「皇帝頒發,可奉旨便利行事的信物」,稱“勢劍金牌”,在元代戲曲小說中時常出現。如孫仲章《河南府张鼎勘头巾》的王小二就被手持“势剑金牌”的府尹下令斩首,幸好被一位爱管闲事的官员所救。[14]

尚方寶劍與王命旗牌

長期以來,互聯網上經常有文章聲稱,清朝因為統治者是滿人所以不採納漢人尚方寶劍制度,相反清朝發明了王命旗牌代替尚方寶劍。然而王命旗牌制度實際上在明朝宣德年間已經出現,交趾之役中總兵柳昇奏請皇帝賜令旗令牌在軍行動中便宜從事[15],此後漸放寬至文官,例如巡撫王陽明鎮壓江西瑤人起事時亦請得王命旗牌可先斬後奏[16],後漸為定制,入清後繼續沿用王命旗牌,但先斬後奏大權上無論明清每面旗牌每次只限殺一人,不像尚方寶劍般不限人數,亦不能故意繞過三法司而濫用。

參見

  • 符节:为史书更多记载的授权形式,持节者有先斩后奏的生杀之权。
  • 丹書鐵券:是天子頒發給大臣的一種獎賞性憑証,有的甚至可以抵免死刑,稱免死金牌。
  • 黃馬褂:只有皇帝近身的侍衛武士,或獲朝廷特別賞賜者才可以穿著的一種榮譽服飾。
  • 、金、龍頭拐杖:傳說中「上打昏君、下打讒臣」的名器。
  • 代天巡狩

参考文献

  1. . [2017-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薛季宣《浪語集》卷31〈記漢尚方劍〉:「尚方,漢工官也。漢法,常以月食時鑄劍,供天子服用。」
  3. 《漢書》卷67〈楊胡朱梅雲列傳〉:「至成帝時,丞相故安昌侯張禹以帝師位特進,甚尊重。雲上書求見,公卿在前。雲曰:『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孔子所謂「鄙夫不可與事君」,「苟患失之,亡所不至」者也。臣願賜尚方斬馬劍,斷佞臣一人以厲其餘。』上問:『誰也?』對曰:『安昌侯張禹。』」顏師古註:「尚方,少府之屬官也,作供御器物,故有斬馬劍,劍利可以斬馬也。」
  4. 《明熹宗悊皇帝實錄 ·卷一十二》甲辰 上俞閣臣請以經略尚書熊廷弼奉命專徵宜重事權兼隆禮數除專敕外加賜敕書一道尚方劍一把將士不用命者副總兵而下先斬後奏
  5. 《明史·杨嗣昌列传》:巡抚不用命,立解其兵柄,简一监司代之。总兵不用命,立夺其帅印,简一副将代之。监司、副将以下,悉以尚方剑从事。
  6. 《清史稿》本紀二十、列傳八
  7. 《清史稿》本紀二十、志六十五
  8. 《清史稿》本紀二十、列傳一百九十、二百零九
  9. 《清史稿》列傳八
  10. . [2017-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6).
  11. . [2017-08-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8).
  12. . [2017-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13. . [2021-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9).
  14.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河南府張鼎勘頭巾
  15. 《明宣宗實錄》卷二十三
  16. 《明武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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