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
居住權(德語:;法語:)是役權的一種,通常以契約或遺囑設立,使權利人得以在他人所有之住宅之上享有佔有、使用該住宅的利益。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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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实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無限制的人役權類型物權。根據該法,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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