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

島礁泛指島及礁。 本辭源於"南海島礁爭議"。

辽宁大连的棒槌岛,一个典型的中国岛礁
夏威夷瓦胡岛凱盧阿湾的Mōkōlea Rock,位於海军基地北滩2.2 km外

小島是指任何被水包圍的次大陸土地。海洋中有兩種主要類型的島嶼:大陸島海島。還有人工島,乃是人造的。

,也稱岩礁礁岩礁石,指很小的岩石島嶼,通常小到無法居住。它可以是一個簡單的岩石暗礁。礁也可以用來指矮的海蝕柱

種類列舉

挪威丹麥島的丹麦人。丹麦岛是北欧典型的岩礁

在英語中"島嶼" (Island 或 Isle) 一詞乃來自於古法語辭彙,意即"島"[1], 但也同時也有許多不同專有名辭;舉例如下:

  • 沙礁 暗礁上由天然海流所帶來的海沙堆積而成,再由地殼變動而隆出水面。
  • 人工島 利用既有的各種露出水面的礁,主以各式的人工方法填實作成的島嶼。
  • 珊瑚礁(法語:Motu) 主由珊瑚積灰和细沙堆積而成的礁石。
  • 河洲 在河流中因水流帶來的沖積物(往往是河砂),而形成的小島。
  • 礁石 主由天然岩石所構成的地殼隆起礁塊。
  • 陸礁 指小於島的準陸地,通常被定義為小到無法於其上居住,且其上無天然淡水存在。
  • 暗礁 指經常隱於水面下之地殼隆起塊。
  • 海蝕柱 露出海面的單個或多個陡峭狀地, 或許是垂直的柱状岩石
  • 附属島礁 位於一個較大的島嶼之(一般指目視距離)周圍,且具相同的地質但為水域所隔離的較小陸地。
  • 潮汐島 通常是指一些位於陸地附近之礁或島嶼,且於落潮時會有浮出水面的自然陸地通道相連。
大溪地环礁賴阿特阿島的日落

國際法地位

国际法院判决的相关島礁
Filfla
菲爾夫拉島(1985年)
Snake Island
蛇岛(2009年)

根据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第121條規定: 凡"礁[2]"指無法以自然的狀態維持人類長久居住與其生活必需的海面隆起塊,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棚

有关于島嶼属性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烏克蘭羅馬尼亞的蛇島糾紛[3][4][5]。儘管有海洋法公约121條的規定,但國際法院在處理爭端的過程中有時會忽略島嶼的存在, 或排除是否有人居住; 例譬如2009年對烏克蘭-羅馬尼亞糾紛的裁決、以及對馬爾他利比亞菲爾夫拉島糾紛的裁决[3][6]

參考資料

  1. Webster'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1958
  2.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21-09-24 (中文).
  3. Coalter G. Lathrop (July 22, 2009)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3. Template:Ssrn
  4. Ukraine, Romania spar over isle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PI 2006-7-14
  5. Romania and Ukraine avoid rocky horror sho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uronews, 03/02/09
  6. Hance D. Smith. . Taylor & Francis. 1991: 82 [2018-03-14]. ISBN 978-0-415-03816-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2).

其他参考

  • Clive Schofield. . Myron H. Nordquist, John Norton Moore, Alfred H.A. Soons, Hak-So Kim (编). .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2: 322–340. ISBN 978-90-04-2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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