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承祚

張承祚?年—?年),河南汝寧府光山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進士。

張承祚

大明整飭天津兵備山東按察司副使
籍貫 河南汝寧府光山縣
出生 生年不詳
逝世 卒年不詳
出身
  • 嘉靖五年丙戌科進士出身

生平

嘉靖五年(1526年)丙戌科進士。歷戶部郎中。曾分管遼東糧務。嘉靖十三年(1534年)出爲山西太原府知府。嘉靖十七年(1538年),陞天津兵備副使[1][2]。嘉靖十八年(1539年),世宗南巡,入河南境,抵達裕州,供具不給。於是河南參政張思聰、副使胡廷祿陳逅、南陽知府王維垣皆下詔獄,黜為民。世宗下旨,嚴責負責此事之行在兵部掌都察院事王廷相,命其徹查個怠政官員,廷相彙列奏聞,開具順天府尹邵錫、密雲副使高金等七十二員,張承祚亦在其中。審訊之後,錫降二級調外任,高金、張承祚等均黜為民[3]

參考文獻

  1.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五》:嘉靖十七年八月戊辰 升山西太原府知府張承祚為山東按察司副使,湖廣永州府通州知州應廷肓為福建按察司僉事。
  2. (明)張慎言、關廷訪《太原府志·卷十六》:張承祚,河南汝寧府光山縣人。進士。嘉靖十三年戶部郎中任。歷天津兵備。
  3. 《湧幢小品·卷五》:方南巡時,沿途有司以供具不辦獲罪,若副使潘鑒、知府劉汝鬆、同知李朝陽與州縣等官,逮行在詔獄拷訊為民甚眾。及將回鑾,諭行在兵部掌都察院事王廷相,令委所在三司知府等官分理夫馬糧草,並以躲避官員責其參治。及入河南境,抵裕州,供具復不給。於是河南參政張思聰、副使胡廷祿、陳逅、南陽知府王維垣俱逮詔獄為民,嚴旨責廷相,悉糾諸怠弛者。因移諮各撫按官,指實開具。及是,廷相彙列奏聞,自順天府尹邵錫、密雲副使高金、天津副使張承祚而下七十二員,得旨:「各官違誤推避,悖慢為甚,在京令法司,在外令撫按逮治,從重擬罪。其平日貪墨及假公科斂者,仍各追贓。完日,治罪如例。」已,法司擬上罪狀,詔錫降二級調外任,金、承祚等悉黜為民。
官衔
前任:
張镗
山西太原府知府
嘉靖十三年(1534年)上任
繼任:
張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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