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絕育
強制絕育(德語:;英語:)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透過立法強制某些類型的人結紮、絕育。通常是出於所謂「優生學考量」,也有「為了社會經濟與福祉」,避免某些「低/無價值的」或「低/無生產力的」人類繁衍後代,以便提高(未來)整體國民的健康素質與社會經濟力。
曾被列入強制絕育的對象各地不一,例如:某些遺傳病病患(天生智障、精神分裂症、躁鬱精神病、遺傳性癲癇、遺傳性杭丁頓舞蹈症、遺傳性眼盲或耳聾、嚴重的遺傳性身體缺陷以及嚴重酗酒者),精神病患,窮人,犯人,妓女。
強制絕育政策並不是德國納粹發明的,雖然是納粹時期大量、系統化地執行優生政策,最後演變成屠殺殘障、精神病、和遺傳病患而震驚世界。
從更寬廣的歷史脈絡來看優生學在當時流行的社會原因:
- 優生學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國家的流行,因為生物學、醫學和公共衛生等等方面的進步,人類掌握了控制後代生物品質的技術,也普遍認同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優秀人種、汰弱留強觀念。隨之而來,當時不管在政界、學界或民間,許多人將優生視為理所當然,是科學與進步的觀念。
- 此外,各國在國力上爭雄,在海外爭奪殖民地和出口市場,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也演變到白熱化階段。各國無不想方設法追求國民生產力的提高,而生產力的根本--以當時的理解--從健康優良的新生兒開始。
歷史上曾經實施過強制絕育的國家或地方有:中国、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德國、瑞士、丹麥、瑞典、挪威、芬蘭、立陶宛、冰島和日本。[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美洲
德國
納粹時期前
- 德國的絕育政策並不是納粹發明的,雖然是納粹時期通過了第一個強制絕育法案並大量、系統化地執行而震驚世界。
- 1923年德國社會民主黨在圖林根邦議會就曾向帝國政府提議過絕育法案,其內容大部分是讓人民自願選擇(儘管政府方面會挑選對象、大力說服),但對於未成年人只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可以強制執行;1924-1926年間,薩克森邦也向帝國政府提過數次類似的絕育法案;以上提案都被當時的帝國政府拒絕。
- 1928年之前,帝國議會關於優生法案的討論,主要集中在犯罪人的自願絕育;尤其是慣犯(德語:),依當時刑法他們會被判無限期的保安監禁,直到犯罪惡習改正為止,但若自願接受絕育手術,則作為對價可以立即釋放;這法案沒有通過。
- 一直到1933年初威瑪共和結束、納粹掌權之前,數次絕育法案的提案都因帝國議會的小黨林立、效率無彰而無法通過。
日本
1948年,日本曾通过母体保护法,规定可对残疾人强行绝育。但是,由於相關條文觸犯人權,於1996年該法修正時被廢止。
註解
- . PanSci 泛科學. [2017-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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