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
拿督(),源自於古马来语,是一個常見於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汶萊的稱號,乃是對有地位和崇高名望者的一種尊稱。在馬來西亞和汶萊,「拿督」也是榮譽制度下的一種稱號,不具有世襲和封邑的權力,是一種象徵式的終身榮譽身份。虽然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汶萊稱號和榮譽制度相同,但各国的荣誉身份和稱號在对方国家皆不受承認。
起源
關於「拿督」的最早記載,可以追溯到7世紀的室利佛逝,用來描述屬國君主或封臣的Telaga Batu碑文,其中使用古馬來語將地方酋長或長老稱為「拿督」(),用來表示部落或甘榜()的領袖。这一词汇起源于南岛语系,是古马来语中对年长者的称呼。[2]室利佛逝以曼荼羅體系,以王都為中心,將週邊的領土、部落和港口封賜給宣誓效忠室利佛逝君主的「拿督」,實行中央集權管理。故此,爪哇的君主稱為拉圖,而非拉惹或者馬哈拉惹。
印度尼西亞
在印度尼西亞,「拿督」()是見於馬來部族和米南加保部族的稱號,是對處理傳統與社群事務的領袖的尊稱。在米南加保部族,「拿督」(, )是經由傳統習俗()選出的部族或氏族領袖,是一個由繼承者擁有的稱號。[3]不同於馬來部族,米南加保部族是母系制度的社群,現任拿督逝世後,他的統治權和管理權是由兄弟或外甥繼承,女性則繼承財產支配權和監督權。
马来西亚
在馬來西亞,「」有兩種不同的涵義。在非正式的場合,它是用於對「祖輩」男性的尊稱;而在正式的場合,它是用於對部族和國家領袖的尊稱。馬來西亞是個聯邦國家,聯邦和州有各自獨立的榮譽制度,由蘇丹或州元首冊封「拿督」稱號。
在聯邦和委任元首制的州屬(砂拉越、檳城、沙巴和馬六甲的元首由最高元首委任),國家元首和州元首依據議會的提議冊封「拿督」(,檳城的拿督稱為「」);在君主制的州屬,世襲君主除了依據議會的提議冊封「拿督」()外,也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冊封王族()、貴族()或大臣()的拿督稱號()。在森美蘭,四位酋長()是經由傳統習俗()選出的氏族領袖,繼承「拿督」()的稱號和權力。
在砂拉越,第三等砂拉越之星勳章(PSBS)沿革自布魯克王朝的同名勳章(MSS),佩戴者稱為「」;第三等翠鳥之星勳章()的佩戴者稱為「」;功績勳章(DJBS)的佩戴者稱為「」,三者皆譯為「拿督」。
「拿督」的配偶(元配)稱為「拿汀」、「拿督夫人」或「督潘」(在聯邦和其它州屬稱為「」;在登嘉樓稱為「」;森美蘭的四位酋長夫人同樣稱為「」)。在正式的社交禮節中,女性必須「從夫姓」才能冠上有關的稱號,除非她的稱號是來自於蘇丹或州元首的冊封,而不是延伸自丈夫的權利。由於馬來西亞的《國民登記法令》並不强制女性在婚後冠上夫姓(除了所有的華人、少數的印度人和少數的馬來貴族外,大多數的馬來人、印度人和土著並沒有傳統姓氏),所以這項細節常常被忽略,或沒有嚴格的遵守。
在馬來西亞的榮譽制度裡,不同地區的「女拿督」會有不同的稱號,可能是「」(在聯邦和委任元首制的州屬,但不包括檳城)、「」(吉打、彭亨、霹靂、玻璃市、森美蘭、登嘉樓、砂拉越和檳城)、「」(柔佛和雪蘭莪)或「」(吉蘭丹)。「女拿督」的丈夫除非有得到蘇丹或州元首的冊封,否則的話,並沒有任何的稱號。
参考文献
- 张燮《東西洋考·卷三》大泥〈吉蘭丹〉條
- Casparis, J.G.,(1956), Prasasti Indonesia II: Selected Inscriptions from the 7th to the 9th Century A.D., Dinas Purbakala Republik Indonesia, Bandung: Masa Baru.
- Navis A.A.,(1984), Layar Terkembang Jadi Guru: Adat dan Kebudayaan Minangkabau, Jakarta: PT. Grafiti Pers.(Indones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