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
振興經濟消費券,通稱消費券,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因應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所帶來的消費緊縮效應,於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的消費專用券,每人為新台幣3600元,面額有200元及500元兩種。包含消費券防偽印刷等行政費用,共舉債858億元。[1](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
簡介
2008年11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建議以發放消費券方案來促進景氣活絡。經立法院立法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台灣總人口約2,300萬人,每人3,600元估算)的方式籌措財源編列特別預算。為防止偽券流通,消費券由承印鈔券的中央印製廠印製,防偽措施與現金鈔券相似。[2]
2009年1月18日當天(第一階段),於全國各縣市逾14,000個發券所發放,需持國民身分證(未滿20歲者需攜帶戶口名簿)、印章及領券通知單方可領取。[3]當日未領取者於同年(第二階段)2月7日至4月30日間可至通知單上之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補發。[4]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30日為止。而第二階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時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眾在指定的郵局可領取消費券。[5]
發放標準
使用方式
其他
- 由於消費券的立意在於一定時限內(有效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刺激市場消費,所以消費券不可經私下籌資收購,此形同商業行為。若經舉發,將計算所籌資收購之消費券,而根據總面額罰鍰1倍;若再犯2至4次,將罰鍰2倍;犯至5次以上,則罰以3倍。
評論
結果
消費券的投入對國內生產毛額增加363億元,但中華民國政府舉債858億元。[8][9][10]12月13日,經建會自估消費券對於GDP的貢獻僅約0.28~0.43%,替代率達六至七成,即六成至七成的花費是用以購買本來就打算購入的項目,成果低於預期。[11][12][13]
由於消費券並沒有交給金融業或金融業從業人員發放,增加發放錯誤率,一度有一千萬元的缺口,在保險理賠約480萬元後,時任內政部部長廖了以自行賠付500多萬元才補足差額。[14][15]
注釋
- .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09-01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7).
- 消費券亮相 防偽7設計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5-01.
- 內政部:街友與無戶籍者也可領取消費券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3-02.
- .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09-01 [2016-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7).
- . [2009-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27).
- 許玉君、李明賢. . 聯合報. 2009-01-20 [2020-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20).
- . [2014-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1).
- .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 .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 . [2015-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 . [2014-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 消費券貢獻GDP 0.28%至0.43% 不如預期
- (PDF). [2015-08-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7).
- . [2017-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 . [2017-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0).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
维基新闻相关報導: |
- (繁體中文)陳添枝:消費券將透過戶政系統發放 - 中時電子報2008-11-18
- (繁體中文) 消費券/拍板! 不排富、以人為單位 每人3600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Nownews 2008-11-18
- (繁體中文)不能使用消費券的項目一覽 - 經濟日報 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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