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

教師教員,常尊稱作老師先生,是大眾對教育從業者的稱呼,通常負責培育人才,授人以知识、能力或美德。教師大多有償任職於教育機構從事教學活動,同時也可進行私人家教、在公司或工廠進行多人教學指導等。

职业责任

在教育上,其職責是傳授學生知識、學習方法和實踐技巧韓愈著作《師說》認為,教師有為學生授道解惑,並指導其學業的義務。同時,《師說》也指出,教師在學生的智慧啟蒙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連帶敘明文教在歷史發展中的影響力,以及教師職責的重要性。[1]

各國概況

菲律賓

要成為教師,必須完成教育學士學位,或一個普通學士學位,並修讀18學分的教師預備教育課程,並通過統一的教師執照考試,方具備條件,成為合法教師。

馬來西亞

在马来西亚,想成为政府学校的教师的人必须至少拥有马来西亚教育文凭(SPM)或以上的学历,而且马来语及历史课都必须考获C等。但如果想成为独中的教师,就必须考获高中统考文凭。之後,可以選擇完成公立大學的教育學士課程,或是就讀公私立大學的學士課程並完成學士後教育文憑,或是完成2-3年制的教育文憑。

新加坡

要成為學前教師,一般而言必須接受教育部安排的在職培訓。要成為小學教師,若擁有O水準學歷,可以接受國立教育學院安排的培訓課程。若擁有A水準、理工學院文憑或IB文憑者,可以入讀國立教育學院的教育文憑,或是入讀包含教師訓練的文學士或理學士課程,以成為中小學教師。若是具備學士學位者,則可入讀學士後教育文憑,以成為中小學教師。

汶萊

要成為幼稚園教師,必須持有指定數目的O水準科目合格的證書及幼稚園教育證書。要成為小學教師,必須持有持有指定數目的O水準科目合格的證書。要成為中學教師,必須持有指定數目A水準科目合格的證書。然後,預備填妥的表格及汶萊身份證或外國護照複印本及正本,向汶萊教育部申請註冊。

香港

在香港,根據教育條例,計劃任教本地中小學的人士,都必須先成為檢定教員准用教員。以往,香港對教師學歷的要求不高,持有文憑或同等學歷便足以任職。但是,自2004/2005年度起,新入職的中小學教師必須擁有學士學歷並在入職前或入職後完成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者是完成主修教育範疇的學士學位。比起英治時代而言,學歷要求更是大幅上升。至於新入職的幼稚園教師,則必須擁有教育局認可的幼兒教育高級文憑。

中國大陸

在中國大陸,要任職於公辦學校,必須要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並獲得教師資格證。該試要求準教師要有大專學歷(幼兒園或小學)或本科學歷(初中、高中或中職),並持有國家語委頒發的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指定等級(語文、幼兒園要有二甲,其他科目則是二乙)。

臺灣

在臺灣,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欲成為高級中學以下級別學校的教師者,必須事先於大學修畢師資培育課程,取得證明書,再應考教師檢定,通過後實習半年,方能成為合法教師。換言之,臺灣的教師一般而言已經至少具備學士學位的學歷。因為預防少子化,進行員額管控的關係,目前台灣教師有正式教師,代理教師(聘約制度),代課或兼課教師(鐘點制度)。

澳門

澳門大部份幼兒教育及中小學均為接受政府免費教育補助的私立學校,為確保教師質素,依照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自2014年起,任職幼兒教育或小學的教師,需要至少擁有高等專科學位並完成教青局認可的師訓課程,或是擁有包含師訓內容的高等專科學位。而任職於中學的教師,至少需擁有學士學位並完成認可師訓課程,或擁有包含師訓內容的學士學位。

日本

根據教職員免許法,具備教育類大學或大學教育學部學歷,並修畢文部科學省認定教育課程學分者,可以直接向地方都道府縣領取普通免許狀,當中可細分為專修免許狀(具備碩士學歷)、一類免許狀(具備學士學歷)及二類免許狀(具備短期大學士學歷)。換言之,任職於日本高中以下級別學校的人,至少擁有相當於副學士學歷的短期大學士學歷。

韓國

要成為幼稚園教師,必須先完成大學教育系或幼稚園教師培訓機構的課程,不需要教師考試,直接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要成為中小學教師,則要取得二級教師證書。具體條件為教育大學畢業,或是完成指定大學之教師培訓課程,或是滿足其他條件,並具有實際教師經驗者。

德國

在德國,各邦規定的教師訓練略有不同,以柏林邦為例,一般需要完成學士及碩士學位(已經包含教師訓練課程),當中碩士學位相當於第一次邦級別的教師考試,之後會進行18個月教師實習,並完成第二次邦級別的教師考試,方可任職中小學校教師。

愛爾蘭

要成為小學教師,可以選擇完成認可的四年制教師訓練課程,或是擁有任何學科的學士學位,並完成教育專業碩士學位課程。要成為小學以後階段的教師,除了可選擇完成認可的教師訓練課程外,還可以選擇完成指定科目的學士學位,再完成專業教育碩士學位。要成為繼續教育階段的教師,則要完成認可的訓練課程。

英國

要成為教師(分為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有兩種選擇:修讀包含教師資格訓練課程的教育學士,或是完成一個學士學位,再修讀學士後教育證書(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以及北愛爾蘭的稱呼)或學士後教育文憑(在蘇格蘭的稱呼),以獲得合格教師資格(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稱為QTS,在蘇格蘭稱為GTCS,在北愛爾蘭稱為GTCNI)。

澳洲

要成為教師(分為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根據各州標準可能有所差異。一般而言,需要擁有教育學士學位,或是擁有一個學士學位,再完成兩年制教育碩士課程,方得到認可,成為該州的合法教師。

紐西蘭

要成為教師,需要完成經批准的教育學士學位,或一個普通學士學位,加上學士後教育文憑,方具備向紐西蘭教育委員會註冊的基本條件。

加拿大

要成為教師,根據各省和地區的標準,可能會有所差異。一般而言,需要擁有教育學士學位,或一個普通學士學位,再加上四學期制的學士後師資培訓課程,然後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獲得批准後,方得任職教師。

美國

要成為教師,根據州份的不同,可能會有一定差異。一般而言,需要完成一個學士學位(任何主修),再根據所屬州份的要求,完成師資培訓課程(為期一到兩年)。此時,有的州份可以直接認證,領取教師執照,有的州份要求申請人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作為批核教師執照的條件。完成上述步驟,方得任職教師。

古代称呼

教師最早被稱為「師氏」、「父師」、「少師」,「教书匠」,「先生」,「老師」,「師傳」初指年老資深的學者,亦是對教師的尊稱,私學教師則被稱為塾師、館師、館賓、館客,後人對教師的尊稱亦有西席、西賓、先生、夫子、絳帳。

現代称呼

在現代世界,教师也被称为「老师」、「教授」(此為大專院校學生對教師的常見稱呼),或「导师」等。

中國古代的教師

中國為舉世聞名的文化古國,它經歷悠久的歷史發展,創造出了許多歷久不衰的人文藝術,也為後世留下豐盛的非物質遺產。在這些過程之中,「教育」當然是重要的基石,「教師」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以下介紹古中國的教師職業在平民教育普及前後各別迎來了什麼樣的變化。

平民教育普及以前

古代中國平民教育普及以前,教師多為家庭教師,因為當時只有皇族以及貴族才有權學習,於是這些人便會聘請一些教師到宮廷中授課,並給這些教師們加封爵位或賜予官職,以示獎賞。自明朝以來,一些宮廷教師改由太監擔任,比如明武宗的老師就是著名的大太監劉瑾

平民教育普及以後

春秋時代,至聖先師孔子開創私人講學的風氣,於是使得平民有機會能受教育。此後,各大朝代的政府開始普遍設立書院,也有地方仕紳成立私塾,讓有些教師改在這些教育機構裡工作,這些人被稱為塾師中華民國建立以後,引進現代西方思想,將「受教權」列為人民基本權利,同時也是人民必須履行的義務,並將其納入《憲法》條文[2],又制定《教育基本法[3],予以進一步保障。

現代的教師

中華民國

清末民初時,中國處於政權交接的狀態,天下時局未穩,社會動盪不安,家長觀念尚未更新完全,認為孩子「不打不成器」,於是默許教師施行體罰。近年來父母觀念改變,便要求老師不得體罰學生,政府也已將「管教」的限度規定於《教師法》中[4],並規定針對違法體罰的教師之懲戒手段。

世界各國

世界各國為維護學生權益,於是透過法律的約束力,明令禁止教師使用體罰來對學生進行制裁。近年來,人們大多選擇不婚或晚婚,造成少子化。受到少子化影響,學校紛紛倒閉,教師職缺銳減,想擔任教師的人需要更多競爭力,甚至造成流浪教師人數暴增,連帶使得失業人口的增加。而且因為少子化,就算教師沒有失業,其薪水依然減少許多。

職級

大學層級

大學裡,教師往往區分成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多個職級,有些學校還設有講座教授以及名譽教授的職級。

高級中學

高級中學各級學校裡,教師區分為導師、助理教師、副教授師及教授師多個職級,有些設有講座教師職級。

初级中学

初级中学裡,教師職級分成導師(與高級中學相同)、代理教師,也有人是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老師的身分。導師們通常會兼任任課老師,以把自己的專業科目教導給其他班級。代理教師們可能是學校特聘的專業人士,通常無法擔任導師。

小学

小学,導師需要獨自指導大部分科目,偶爾會有幾位任課老師來教導其他非主科的科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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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韓愈《師說》:「古之學者必有師。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無惑?惑而不從師,其為惑也,終不解矣。生乎吾前,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吾從而師之;生乎吾後,其聞道也,亦先乎吾,吾從而師之。吾師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後生於吾乎?是故無貴、無賤、無長、無少,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嗟乎!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古之聖人,其出人也遠矣,猶且從師而問焉;今之眾人,其下聖人也亦遠矣,而恥學於師。是故聖益聖,愚益愚,聖人之所以為聖,愚人之所以為愚,其皆出於此乎?」
  2. 《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3. 《教育基本法》第1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4. 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網站:教師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學生所為的管教措施,性質為懲戒,如叱責、罰站、退學等。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對學生輔導享有專業自主。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因此,懲戒為教師合法的權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則為體罰,如打耳光成傷、罰長時間的半蹲舉物等。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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