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屬於文化資產或文化財產的一部份,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並經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或登錄之物品。文化遺產記載了人類的生活痕跡,因此人們可以發掘歷史上人們的生活狀況。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物質文化遗产
“物質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歷史上,因戰爭、天災、人為破壞、開發等原因,令很多遺產遭到破壞。
有些遺產因城市規劃、商業開發、保護不當等原因,對遺產造成破壞而遭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除名。
遺產名 | 國家 | 登錄年分 | 登錄基準 | 瀕危 | 除名年分 |
---|---|---|---|---|---|
阿拉伯羚羊保護區 | 阿曼 | 1994年 | (x) | 沒有 | 2007年 |
德勒斯登易北河谷 | 德國 | 2004年 | (ii), (iii), (iv), (v) | 2006年 - 2009年 | 2009年 |
利物浦海事商城 | 英國 | 2004年 | (ii), (iii), (iv) | 2012年 - 2021年 | 2021年 |
2007年阿曼
阿拉伯羚羊保護區於2007年6月28日在紐西蘭基督城召開的第31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中宣布被除名,也是成為首個被除名的世界遺產,其除名理由是阿曼政府將該保護區面積縮減九成,這保護區已名存實亡,不再符合世界遺產的標準。阿拉伯羚羊保護區位於阿曼的中東沙漠及高山地區,主要有阿拉伯羚羊,保護區在1994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列入為世界遺產之一,偷獵和棲息地退化使羚羊種群幾乎消失。在被除名時,只有4對羚羊有繁殖能力。
非物質文化遗产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東亞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臺灣
中華民國政府制定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法律來保護文化資產。相關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各類業務整合)與農委會(自然景觀),在地方的主管機關則為各地方政府的文化局(處)、農業局(處)、觀光局(處)等單位[1]。但有也例外,如:中華民國國軍的眷村是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理,但近年來眷村由於多數國人的遺忘、文官的不重視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本身也不懂得如何定義文化遺產與進行保護,而使得全世界唯獨臺灣僅有的中華民國國軍眷村文化已經是瀕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