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條約
《神奈川條約》(日语:/ Kanagawa Jōyaku,英語:)為1854年3月31日(嘉永7年舊曆三月初三)江戶幕府與美國所締結的條約,日本通稱為《日美和親條約》(日语:/ Nichibei Washin Jōyaku)。簽約代表分別為日本方面全權代表林復齋(大学頭)和美國方面全權代表東印度艦隊司令馬休·佩里。條約中主要規定日本必須開放下田與箱館(今函館市)兩港口與美國通商,并向遇难船只的美国船员提供援助。[1][2][3]
日美神奈川條約精密複製品 | |
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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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54年3月31日 |
生效日 | 1855年2月21日 |
簽署者 | 林復齋 馬休·佩里 |
締約方 | 日本江戶幕府 美利堅合眾國 |
保存處 | 美國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
語言 | 日文、英文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神奈川條約》 |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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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
假名 | |
平文式罗马字 |
概要
從幕末的混亂期到明治開頭時期,《神奈川條約》是日本不可避免與列強所定立的條約中的一部。依此締結的條約,日本開啟了下田及箱館兩港口,日本鎖國體制就此崩解。
當時日本幕府只曾與南蠻貿易、從未跟英美正式交涉過,因此艦隊航途中從澳門找來衛三畏負責漢文書寫溝通,至上海則用荷蘭出身的波特曼(Anton L. C. Portman)當艦隊書記參謀口頭談判。於是美日交涉時採荷蘭語與日語相互轉譯,並以漢文、荷蘭文譯為日文確認,而形成荷蘭文、英文、漢文、日文條約書。[4][5][6][7]
日本方面條約批准書原本在幕末江戶城火災中被燒毀;不過美國方面批准書原本仍在,保管於美国国家档案管理局。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周年記念之際,美國將條約批准書精密複製品致贈日本。[8][9]
條約日文原名所謂「日米」,「日」指日本、「米」指美國(美利堅合眾國)。條約締結時僅名「」,稱美國為「」[10];後正式全名《》。
事件經過
1853年7月14日(嘉永6年),美國佩里将军率舰队于浦贺(今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登陆日本,将时任總統菲爾莫爾的親筆信交給幕府要求開國通商。幕府方面在收到要求後表示希望能给予考虑时间到明年再回答。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正月十六),美國舰队由江戶灣(東京灣)入港,再訪日本。幕府在武藏國久良岐郡横濱村字駒形(神奈川縣横濱市中區神奈川縣廳附近、現在位於横濱開港資料館所在地)設置招待所,协商了大約1個月之久,于1854年3月31日締結了神奈川條約,內文共计12條。
之後交渉場所移到伊豆國下田(現静岡縣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釐定了神奈川條約細則,據此締結下田條約(內文全部有13條)。佩里艦隊在同年6月25日從下田回國。回國途中停留在那霸並與琉球國締結《琉美修好条约》。
條約部份内容
《神奈川條約》之内容如下所訂定:
除此之外,下田條約也定立了如下的細則條款:
參考文獻
- 慶應三年法令全書附錄第四,“日本國米利堅合衆國和親條約”,1854年3月31日(嘉永七年3月3日 (舊曆))
- Impos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Stuart S. Malawer. [1977]. ISBN 0-930342-07-0
- Preston, Peter Wallace. [1998],Blackwell Publishing,Pacific Asia in the Global System: An Introduction. ISBN 0-631-20238-2
- . [2015-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5).
- 加藤祐三. . . 2008-04: 304 [2015-09-22]. ISBN 978-4-87645-417-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2) (日语).
- ]
- [. [2015-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0). ]
- (日語).
- (日語).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神奈川條約 |
- The Convention of Kanagawa, 1854 (full text)
- [http://crd.ndl.go.jp/reference/modules/d3ndlcrdentry/index.php?page=ref_view&id=1000066588
- 〈日本國米利堅合衆國和親條約〉戦前日本外交文書データベース「世界と日本」 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田中明彦研究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