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劏房碎屍案
旺角劏房碎屍案是發生於2017年12月17日的倫常慘案,12歲女童何美潔在居住的香港旺角劏房單位內,遭患有精神病的母親曹燕殺害並且肢解,最後死者母親曹燕被判無限期醫院令。
旺角劏房碎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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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單位位於廣東道 | |
位置 | 旺角廣東道1180號萬福樓 |
日期 | 2017年12月17日 |
類型 | 誤殺 肢解 |
武器 | 菜刀,木凳 |
受害者 | 何美潔 |
疑犯 | 死者母親曹燕 |
參與人數 | 1女 |
動機 | 吸食毒品使精神失常 |
背景
案件死者為12歲的女童何美潔,出生在中國內地,父母離婚後,母親曹燕改嫁予一名香港男子,並取得單程證。2013年曹燕申請何美潔來港定居,但其後又將何美潔送回內地,在一年前何美潔才返回香港生活,並與母親曹燕在旺角廣東道1180號萬福樓一劏房生活,入讀塘尾道官立小學四年級。何美潔經常需要往來中港兩地,家庭關係複雜,但並未有放棄學業,順利升讀小六,品學兼優,且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更是一名運動健將,案發前一個月才代表學校參加學界跳遠比賽。[1]
死者何美潔的母親,即疑凶為37歲曹燕,在桑拿場工作,並且懷疑有濫藥問題,早年與一名內地男子在四川結婚,並誕下何美潔。[1]
案發經過
2017年12月17日下午約3時至4時,有鄰居曾聽到1180號單位傳出「剁嘢聲」,然後嗅到濃烈消毒藥水味,但鄰居當時不以為然。至晚上8時,涉案劏房樓層的樓梯滲滿水漬,該劏房的住客曹燕在梯間向一名女鄰居借電話無果,再遇毗鄰單位一名姓林男童倒垃圾,向他聲稱家中爆水喉,而自己手機「被監控」,欲借電話致電內地向丈夫求助,男童通知母親後終借出手機,怎料手機一去不返。事隔約一小時,林父下班回家得悉事件,欲討回手機不果,察覺曹燕神色古怪,語無倫次,而且「見佢撳咗好耐都未得」,不曾成功撥出電話,暗起疑心,至晚上10時許報警求助。[1]
軍裝警員接報到場,在屋外發現曹燕,但她表現不合作。警方遂破門入屋,在單位浴室企缸位置,發現懷疑曹燕女兒何美洁的屍體,當時她的屍體被剁成11件,頸部被斬斷至身首異處,腹部被劏開致腸臟流出,其頭顱、內臟、肢體被放在企缸內,堵塞渠口以致血水倒灌,浸濕整個套房,更滲出屋外發現女童被肢解,殘肢在廁所內,水龍頭流出的水帶血,部分頭顱留在電飯煲內。警方經初步調查後,當場以涉嫌謀殺拘捕曹燕,惟她神志迷惘,直至12月18日黃昏仍未能與其錄取口供。
案件調查
案件由旺角警區重案組負責調查,在單位內檢走大批證物,包括一把菜刀、衣物、洗水液、牛奶、避孕套、染血木凳,並在現場發現一個自製、但已非常殘舊的冰壺,但單位未有檢獲任何毒品。警方初步估計何美洁遇害時間為2017年12月17日上午至下午,惟仍有待法醫報告。醫生亦已抽取曹燕血液檢驗,以確認她有無吸毒或濫藥。警方亦聯絡何美洁的生父及曹燕的香港前夫,以進一步了解家庭背景。警方與相關部門亦商議拆去水渠的可行性,相信上址去水渠可能積聚案中死者的殘餘肢體。
其後,警方表示現場是一間面積約60平方呎的劏房,死者的頭部、內臟及身體多處疑被肢解,引致企缸水渠淤塞,血水流滿整個房間,更溢出房外波及鄰居,由法醫及鑑證科人員到場進一步詳細檢驗,仍在尋找案中兇器。但由於疑兇表現不合作,其犯案動機仍有待調查,警方將調查疑兇與死者平時的相處,以及死者父親的背景,初步相信涉事家庭無家暴紀錄。[2]
2017年12月18日凌晨2時許,約20名警員到場協助搜證,警員兵分多路在案發現場樓下搜尋涉案證物,搜索範圍包括花槽、後巷、車底、垃圾筒及路邊棄置垃圾,警員花約2個小時搜索,但暫未有進一步發現。至凌晨4時半,黑箱車到場,仵工將殘肢用白布包裹放入鐵箱送殮房,警方稍後將安排驗屍以確定其死因。[2]
法證專家其後到場,在近門口一張椅上發現身體內臟,另一部分的頭顱連頭髮放在一煮食煲上,腸和子宮等則在洗手盆中。[3]
司法程序
案發當晚警方以謀殺罪名拘捕曹燕,於翌日錄取警誡供辭及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問及為何在單位內發現屬於女童的肢體,曹燕回應不想回答,並聲稱不清楚此事,說她當時只想找契爺幫手。
驗屍官證實在單位找到的所有身體組織,來自一個身體健全的女童,被肢解皮膚顯示有被尖銳物品割裂的痕迹,身上有多處瘀傷,其中手部瘀傷相信是女童曾用手擋開襲擊。女童可能因窒息致死,但無證據證實,女童死因列作不明。[3]
2020年5月18日,曹燕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誤殺罪名,另一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則不予起訴,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再訊,以待法官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及辯方求情。[4]
2020年6月12日,辯方律師今求情時指,曹燕為一名關心女兒的母親,但因精神問題犯案,她將會為本案抱憾終生。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曾服食海洛英,自2017年2月起吸食冰毒。此外,她曾向男友稱自己被鬼上身。報告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和思覺失調,有幻聽和幻覺。法官又指本案是一宗悲劇,被告在沒有預兆下奪去女兒的性命。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和女兒是敵對。若非被告的精神問題,她不會殺死其爱惜的女兒。法官又指,控方案情提及被告女兒以殘忍方式殺害和肢解,任何人看到案情都會感到震驚。考慮控罪和被告的精神科報告等,接納報告的建議,判被告無限期醫院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