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阁院大学士年表
明朝阁院大学士年表,列举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至崇祯末年(1644年)的大学士等年表。其中包括明朝文渊阁大学士(正五品)、东阁大学士(正五品)、华盖殿大学士(正五品)、谨身殿大学士(正五品)、文华殿大学士(正五品)、武英殿大学士(正五品)、翰林院翰林学士(正五品)、侍读学士(从五品)、侍讲学士(从五品)、国子监祭酒(从四品)。
洪武年间
吴元年(1363年)五月,朱元璋初置翰林国史院,设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从四品)、直学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编修(正八品)。洪武元年(1368年),改名翰林院。
年代 | 翰林学士 | 侍读学士 | 侍讲学士 | 直学士 | 国子监祭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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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元年戊申 (1368年) |
陶安 | 朱升 | 秦伯裕 | 范常 | 許存仁 梁貞 |
洪武二年己酉 (1369年) |
朱升 宋濂 熊鼎 |
危素 王時 |
秦伯裕 張以寧 詹同 |
陳桱 詹同 |
梁貞 |
洪武二年,置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为从三品,并增设待制(从五品)、应奉(正七品)、典籍(从八品)等官。
年代 | 学士承旨 | 翰林學士 | 侍读学士 | 侍讲学士 | 直学士 | 国子监祭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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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 (1370年) |
無 | 宋濂 熊鼎 |
危素 王時 |
張以寧 詹同 危素 魏觀 |
無 | 梁貞 魏觀 |
洪武四年辛亥 (1371年) |
無 | 熊鼎 | 王時 | 詹同 危素 |
無 | 魏觀 |
洪武五年 (1372年) |
無 | 無 | 王時 | 無 | 無 | 無 |
洪武六年 (1373年) |
詹同 | 無 | 王時 樂韶鳳 宋濂 |
無 | 無 | 無 |
洪武七年 (1374年) |
詹同 | 無 | 樂韶鳳 宋濂 |
無 | 無 | 無 |
洪武八年 (1375年) |
詹同 | 無 | 樂韶鳳 宋濂 |
無 | 無 | 無 |
洪武九年 (1376年) |
宋濂 | 無 | 宋濂 | 無 | 無 | 無 |
洪武十年 (1377年) |
宋濂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洪武十一年 (1378年)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洪武十二年 (1379年)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樂韶鳳 |
廢除中書省后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殺胡惟庸,罷中書省,廢除二千餘年來的丞相制度,直接由皇帝親統六部[1]。洪武十四年,降翰林学士为正五品,并革除学士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等官。但由於工作份量實在過於龐大,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不得不設殿閣大學士,為皇帝顧問,一開始大學士並無實權,類似今日的秘書之職[2]。
洪武十八年(1385年),更定翰林品员,定进士一甲(状元、探花、榜眼)授翰林院修撰,二甲以下授编修、检讨,其品秩自学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同年廷试后,一甲进士丁显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马京等为编修,吴文为检讨,进士始入翰林。
年代 | 华盖殿大学士 | 谨身殿大学士 | 文华殿大学士 | 武英殿大学士 | 文渊阁大学士 | 东阁大学士 | 翰林院 翰林學士 |
翰林院 侍读学士 |
翰林院 侍讲学士 |
国子监祭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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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 (1380年)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樂韶鳳 | |||
洪武十四年 (1381年)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未設 | 李敬 | |||
洪武十五年 (1382年) |
劉仲質 | 鮑恂 全思誠 全銓 張長年 |
吳伯宗 | 宋訥 | 吳沉 | 宋訥 | 李翀 | 吳顒 | ||
洪武十六年 (1383年) |
全思誠 | 吳伯宗 | 宋訥 | 吳沉 | 宋訥 | 李翀 | 吳顒 宋訥 | |||
洪武十七年 (1384年) |
李翀 | 宋訥 | ||||||||
洪武十八年 (1385年) |
張溥 | 朱善 | 劉三吾 董倫 |
宋訥 | ||||||
洪武十九年 (1386年) |
劉三吾 | 宋訥 | ||||||||
洪武二十年 (1387年) |
劉三吾 | 葛鈞 | 宋訥 | |||||||
洪武二十一年 (1388年) |
劉三吾 | 葛鈞 | 宋訥 | |||||||
洪武二十二年 (1389年) |
劉三吾 | 李遜 | 葛鈞 | 宋訥 | ||||||
洪武二十三年 (1390年) |
劉三吾 | 葛鈞 | 宋訥 龔斆 | |||||||
洪武二十四年 (1391年) |
劉三吾 | 葛鈞 | 龔斆 胡季安 | |||||||
洪武二十五年 (1392年) |
劉三吾 黃子澄 |
胡季安 | ||||||||
洪武二十六年 (1393年) |
劉三吾 | 胡季安 | ||||||||
洪武二十七年 (1394年) |
劉三吾 | 胡季安 | ||||||||
洪武二十八年 (1395年) |
劉三吾 | 胡季安 | ||||||||
洪武二十九年 (1396年) |
劉三吾 | 胡季安 吳啟 楊淞 | ||||||||
洪武三十年 (1397年) |
劉三吾 黃子澄 |
高遜志 | 楊淞 張顯宗 | |||||||
洪武三十一年 (1398年) |
黃子澄 董倫 |
高遜志 | 楊淞 張顯宗 | |||||||
建文年間
明朝建文年間,不設大學士官職。
年代 | 翰林学士 | 侍读学士 | 侍讲学士 | 国子监祭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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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文元年己卯 (1399年) |
董倫 | 方孝孺 | 高遜志 | 楊淞 張顯宗 |
建文二年庚辰 (1400年) |
董倫 | 方孝孺 | 高遜志 | 楊淞 張顯宗 |
建文三年辛巳 (1401年) |
董倫 | 方孝孺 | 高遜志 | 張顯宗 |
建文四年壬午 (1402年) |
董倫 王景 |
方孝孺 解縉 |
高遜志 | 張顯宗 |
永樂年間
年代 | 华盖殿 大学士 |
谨身殿 大学士 |
文华殿 大学士 |
武英殿 大学士 |
文渊阁 大学士 |
东阁 大学士 |
翰林學士 | 侍读学士 | 侍讲学士 | 国子监祭酒 | 南京 國子監祭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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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元年 (1403年) | 王景 | 解縉 | 徐旭 | ||||||||
永樂二年 (1404年) | 王景 解縉 | 解縉 王達 | 徐旭 胡儼 | ||||||||
永樂三年 (1405年) | 王景 解縉 | 王達 | 胡儼 | ||||||||
永樂四年 (1406年) | 王景 解縉 | 王達 | 武周文 | 胡儼 | |||||||
永樂五年 (1407年) | 王景 解縉 胡廣 | 王達 | 胡儼 胡濙 | ||||||||
永樂六年 (1408年) | 王景 胡廣 | 胡儼 胡濙 | |||||||||
永樂七年 (1409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八年 (1410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九年 (1411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十年 (1412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十一年 (1413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十二年 (1414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十三年 (1415年) | 胡廣 | 胡儼 | |||||||||
永樂十四年 (1416年) | 胡廣 | 胡廣 楊榮 金幼孜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十五年 (1417年) | 胡廣 | 楊榮 金幼孜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十六年 (1418年) | 胡廣 | 楊榮 金幼孜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十七年 (1419年) | 楊榮 金幼孜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十八年 (1420年) | 楊榮 金幼孜 | 楊榮 金幼孜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十九年 (1421年) | 楊榮 金幼孜 |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二十年 (1422年) | 楊榮 金幼孜 |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二十一年 (1423年) | 楊榮 金幼孜 | 楊士奇 | 曾棨 | 沈度 | 胡儼 | ||||||
永樂二十二年 (1424年) | 楊士奇 | 楊榮 | 黃淮 金幼孜 | 楊榮 金幼孜 | 楊士奇 楊溥 | 曾棨 王直 | 沈度 王英 | 胡儼 | 胡濙 |
洪熙年間
参考文献
- 《明太祖實錄》卷239:「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 《明史》(卷172):“中極殿大學士,舊名華蓋殿,建極殿大學士,舊名謹身殿,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並正五品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擬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達下,曰詔,曰誥,曰制,曰冊文,曰諭,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畫,以下之諸司。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凡車駕郊祀、巡幸則扈從。禦經筵,則知經筵或同知經筵事。東宮出閣講讀,則領其事,敘其官,而授之職業。冠婚,則充賓贊及納征等使。修實錄、史志諸書,則充總裁官。春秋上丁釋奠先師,則攝行祭事。會試充考試官,殿試充讀卷官。進士題名,則大學士一人撰文,立石於太學。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頒詔則捧授禮部。會敕則稽其由狀以請。宗室請名、請封,諸臣請諡,並擬上。以其授餐大內,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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