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务会议

最高国务会议是根据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的会议[1]

最高国务会议由国家主席召开和主持,会议的详细内容并没有明确注明,一般参与会议的包括: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及其他民主党派等主要领导人。

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国家的重大事务,由国家主席把会议提出的意见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因此国家主席在当时拥有国家政务上的实际参与权,可以被视为实权元首。

1975年修订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的设置,同时取消了最高国务会议。自此《宪法》里再未出现有关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1982年修订的第四部《宪法》重新设立国家主席职务,但已经失去对国家政治决策的干预权,性质变为虚位元首

1954年宪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历次最高国务会议

毛泽东(1954-1959年)和刘少奇(1959-1968年)先后担任国家主席期间,共召开过20次最高国务会议。其中毛泽东召集过15次会议,刘少奇召集过5次会议。

参考文献

  1. . [2012-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5).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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