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中美望厦條約》,英文正式名稱為《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帝國之和平,友好,通商條約》(英語:),是美国与中国清朝政府於1844年签订的不平等條約。
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帝國之和平,友好,通商條約 中美五口贸易章程 中美望厦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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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外交條約 |
簽署日 | 1844年7月3日 |
簽署地點 | 葡屬澳門普濟禪院 |
蓋章日 | 1844年7月3日 |
生效日 | 1845年1月17日 |
簽署者 | 清朝:两广总督耆英 特使顾盛 |
締約方 | 大清帝国 美利堅合眾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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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廈條約》 |
簡介
1844年7月3日,美国特使顾盛(條約中被稱為「顧聖」)和清朝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望厦条约》,共34款,附有《海关税则》。
《中美望厦条约》中美第一個外交協定,从内容上与此前英国和中国签署的《南京条约》相似,但比《南京条约》要长和细緻得多,此外它还包括了一系列《南京条约》中没有的条例。例如第17条规定美国人可以在五个条约港口购买地产来建教堂、医院和墓地;另包括著名的第十八條《文化條款》“准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允許美國人合法採購中國書籍,同時废除了传统上禁止外国人学中国话的命令;第21条规定美国人不受中国司法管辖,亦即享有治外法權。
由于美国在华传教士长期反对鸦片贸易活动,影响了美国对华政策[1],所以第33条明文规定禁止贩卖鸦片。违反这个规定的美国人受中国司法机关判处。任何美国公民“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2]
第34条规定“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候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这一条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修约之争”的由来。 美国人胁迫中国,威胁中方谈判人员,迫使签订条约。
美国传教士裨治文、伯驾和卫三畏参加了翻译和部分条款起草工作。
經美國國會通過後,美國總統約翰·泰勒於1845年1月17日批准這個條約。
条约中文版本清朝自称中華大清國,称美国为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
条约内容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
- 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 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
- 美国兵船可以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以平行之禮相待。
- 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参考资料
- 甘开鹏:《美国来华传教士与晚清鸦片贸易》,《美国研究》2007年第3期
- 《中美望厦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