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煤钢共同体(英語:,簡稱;法語:,簡稱;德語:,簡稱)1951年4月18日通过《巴黎条约》成立,1952年7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成员国毋須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原料。该组织随后扩大了規模和條約範圍,最终导致了欧盟的產生。
欧盟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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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主题 |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缔约国有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欧洲漫长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成员国的政府第一次放弃了各自的部分主权,并将这些主权的行使交给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高级机构。条约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贸易和工业,但更大的目标是跨国合作。[1]《巴黎条约》生效期限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后,欧洲煤钢共同体不再存在。
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源于法国时任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于1950年5月9日首次提出的舒曼计划。计划中,舒曼向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建议共同掌管成员国煤钢工业,并免除相关关税,隨即獲後者同意。这意味着二战结束后,正被英国占领并受战胜国委员会控制的鲁尔地区将获重新发展的机会,而当时該地区大量的工业设备正在拆除。
巴黎条约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共同掌管煤和钢这些重要的战争物资,实现互相控制,以保障欧洲内部的和平,也為二战后重建所需的重要生产资料提供保障。他的競爭者有英國主導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欧洲煤钢共同体於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
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并条约 |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
2001 2003 尼斯条约 |
2007 2009 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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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
- Nicholas Herrmann. . Places Journal.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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