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未遂
谋杀未遂是一种未遂罪,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定义存在差异。
英国
英格兰和威尔士
根据英国刑法规定,谋杀未遂是指同时准备进行非法杀戮并有故意践踏女王的和平造成任何个人死亡的罪行。《1981年刑事未遂法令》将单纯的预备犯罪与“未遂犯罪”这一事实分离开来。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作为“未遂”,谋杀未遂是《1981年刑事未遂法令》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可公诉罪行,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与谋杀的罚则相同)。北爱尔兰的相应法条是《1983年刑事企圖及串谋(北爱尔兰)令》(第1120(NI13)号)第三条第一款。
犯罪意識对于谋杀包括故意杀人或故意致人重伤,且可以肯定行为将致命,而未遂谋杀则取决于意图杀人和公开的杀人行为。谋杀未遂只是进行犯罪预备工作和对其采取的行动,而不是实际的杀人行为。这使得该罪行很难成立,并且根据1861年《侵害人身权利罪法》,反而更容易被轻判。
然而,在R v Morrison [2003] 1 WLR 1859 中,上诉法院考虑了对单一谋杀未遂罪的起诉书的替代判决问题。莫里森和另外两名持枪抢劫的男子走进一家商店。他们要钱,其中一名男子向店主开枪,店主仅受轻伤。控方在审判前有很多机会增加指控,但未有实施。审理此案后,法官表达了他的观点,即陪审团可以依据1861年法案第十八条认定被告人犯下严重身体伤害未遂,莫里森被正式判定企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上诉法院确认,严重身体伤害未遂是谋杀未遂的有效替代方案,因为无意图造成受害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就不可能有杀人的意图。
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决定,以确保刑事司法系统不会因为只选择一项指控而把有罪的人释放。但这不一定是一个好的一般原则,因为,例如在安乐死中,协助者使人无痛苦的死去。如果预期受害者没有死亡,而是罪犯企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必须是替代判决,判决届时将十分奇怪,因为无意造成任何长期和严重的伤害:两种未遂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意图要求,因此证明故意谋杀不一定符合1861年法案第十八条的定义。
第一,故意或鲁莽行事,极度不顾人命,企图杀人;并且这个人做了一些足以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预备犯罪并不被认为是犯罪的实质性步骤。
犯罪意图证明
必须不仅仅是准备行为,虽然被告可能曾经发出死亡威胁,但这可能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杀人意图证据,除非这些言语伴随着相关行动,例如使用武器攻击他人,或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击打其要害。
历史
在1967年前,《1861年侵害人身权利罪法》第11至15条规定了多项以各种特定方式实施谋杀未遂的罪行(第11至14条),以及以其他方式试图谋杀但未果的情节(第15条)。
在1967年刑事法令废除这些罪行后,在1981年法令颁布之前,谋杀未遂仍然存在于普通法之中。
参见
- 死亡威胁
- 人民起诉高等法院(德克尔)
- 《州政府起诉米切尔案》
参考文献
- . [2022-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17).
-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25 (15 & 16 Geo.5 c.86), section 47
-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Northern Ireland) 1945 (c.15)(N.I.), section 37
- Cawthorne v HMA, 1968 JC 32, 36 per LJ-G Clyde.
- Broadley v HMA, 1991 JC 108, 114 per LJ-C Ross.
- Scott v HMA, 1996 JC 1, 5 (opinion of the court)